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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為
(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
鎖定
- 中文名
- 張有為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57年8月
- 出生地
- 上海市
張有為人物履歷
1982.10——1986.08,上海縣梅隴鄉黨委組織組幹事;
1986.08——1987.06,上海縣梅隴鄉黨委委員、秘書;
1987.06——1993.04,上海縣梅隴鄉黨委宣傳委員,文化站黨支部書記、站長(兼);
1993.04——1993.09,閔行區梅隴實業總公司副總經理;
1993.09——1995.02,上海景匯龍實業總公司總經理、黨總支書記;
1995.02——1997.11,閔行區梅隴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1997.11——1998.02,閔行區梅隴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
1998.02——1999.10,閔行區梅隴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9.10——2000.10,閔行區諸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0.10——2003.06,閔行區華漕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3.06——2008.04,閔行區華漕鎮黨委書記;
2008.04——2014.09,閔行區虹橋鎮黨委書記;
2014.09——2017.10,閔行區副巡視員。
張有為人物事件
張有為違紀被查
張有為開除黨籍
2019年5月23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有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權力觀念異化,紀律底線失守,對黨極不忠誠老實,是典型的“兩面人”。在原先因違紀問題受到處分後,本應知錯改錯,卻不知悔改、不知收斂,在組織審查調查期間仍舊大肆串供、偽造證據、隱匿財物,甚至將受賄款退還行賄人後又予以索回,利慾薰心,心存僥倖,妄圖再次規避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官商不分,政商勾結,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投資入股多傢俬營企業,獲取鉅額經濟利益,將家族親情關係蜕變為庸俗的金錢關係;濫用權力違規干預插手工程建設、企業改制等市場經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賄賂。
張有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手、不知止,嚴重損害國家和羣眾利益,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有為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取消其相關待遇;終止其閔行區第六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張有為刑事拘留
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副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決定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有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張有為提起公訴
2019年7月,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副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有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有為先後利用擔任上海市閔行區原諸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原華漕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虹橋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張有為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受賄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有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有為先後利用擔任上海市閔行區諸翟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華漕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虹橋鎮原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租讓、樓宇租賃、企業改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於2003年至2019年間,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539.92萬餘元。
張有為公開宣判
2020年8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受賄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張有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張有為先後利用擔任上海市閔行區原諸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華漕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虹橋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集體土地與商務樓宇租賃、企業改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9年間,張有為非法收受7名行賄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500餘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有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張有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收益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張有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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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紀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2-25]
- 2. 受賄4500餘萬 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獲刑14年 .新京報網[引用日期2020-08-07]
- 3. 上海市閔行區原副巡視員張有為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9-05-23[引用日期2019-05-23]
- 4.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決定對張有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騰訊[引用日期2019-05-23]
- 5. 上海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有為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7-24]
- 6. 上海閔行原副巡視員張有為案開庭 .新京報[引用日期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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