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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華

(內蒙古自治區社科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

鎖定
張志華,女,漢族,1966年10月出生,內蒙古涼城人,內蒙古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社科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19年11月4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張志華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1] 
中文名
張志華
國    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內蒙古涼城
出生日期
1966年10月
畢業院校
內蒙古黨校

張志華人物履歷

1983年09月至1986年08月,伊克昭盟衞生學校學習;
1986年08月至1987年09月,準格爾旗中蒙醫院工作;
1987年09月至1992年10月,準格爾旗直屬機關黨委組宣幹事;
1992年10月至2001年11月,準格爾旗煤炭工業管理局政工科副科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員;
2001年11月至2003年04月,內蒙古社科院秘書;
2003年04月至2006年05月,內蒙古社科院辦公室副主任;
2006年05月至2011年11月,內蒙古社科院辦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8年06月,內蒙古社科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 

張志華人物事件

張志華違紀審查

2018年6月1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社科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張志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張志華職務免除

2018年6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孫紅梅來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宣佈院領導幹部任免職決定,張志華不再擔任內蒙古社會科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3] 

張志華決定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張志華(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9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張志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張志華依法雙開

2018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志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查,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黨委委員張志華違反政治紀律,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為其女兒大操大辦婚禮,並收受下屬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偽造個人任職文件及相關資料;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禮金,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張志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合法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志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 [5] 

張志華提起公訴

2019年2月28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志華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志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華利用擔任內蒙古社會科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張志華還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665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張志華指使他人套取課題經費共計33005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張志華及其家庭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共計摺合人民幣5395809.27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張志華的刑事責任。 [6] 

張志華依法判決

2019年11月4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張志華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華利用自己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給予的631695. 51元人民幣及6000元英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其中,被告人張志華向王某借款3萬元人民幣,系索賄,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志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使他人套取課題經費共計人民幣330056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張志華作為內蒙古民族文化建設研究數據庫項目的負責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志華的家庭財產中有 464.404803萬元人民幣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張志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志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志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