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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琴

(上海市閔行區梅都公司現任法人代表)

鎖定
張志琴,男,生於1959年,上海市閔行區梅都公司現任法人代表、董事長,曾擔任過迅豪置業公司副董事長。梅都公司成立於1995年12月12日,由梅隴鎮下屬三產企業改制而來。2010年4月21日被判無期徒刑。 [1] 
中文名
張志琴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9年
性    別
職    務
上海市閔行區梅都公司董事長

張志琴人物簡介

張志琴,男,生於1959年,上海梅都公司現任的法人代表、董事長 張志琴佔股64.375%,共計1158.75萬元。曾擔任過迅豪置業公司副董事長,有消息説他是梅隴鎮派出所原所長張志華的哥哥,但未得到有關部門證實。

張志琴人物事件

據調查,梅隴鎮徵地所現任所長張錦梁也是梅都公司的股東。此外,“蓮花河畔景苑”建築商、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耀傑也是.
工商資料顯示,梅都公司成立於1995年12月12日,當時是集體企業,由梅隴鎮徵地服務所(成立於1988年3月)和上海莘閔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同出資成立,註冊資本1200萬元,鎮徵地所佔80%股份,由闕敬德出任法人代表、董事長,張志琴當時是董事。1997年5月,莘閔公司退出梅都地產公司,其股東身份變更為迅豪公司,闕敬德仍然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
迅豪公司則成立於1996年3月27日,由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和梅隴實業總公司出資成立,註冊資本1200萬元,兩實體分別出資960萬和240萬,法人代表、董事長均為闕敬德,而張志琴在初期擔任副董事長,後任董事,直至2006年5月才被免去迅豪公司董事職務。而迅豪公司股東至今仍未變化。
2001年3月,梅都公司完成了企業改制,變為私營企業,由張志琴、闕敬德等24人出資近1600萬元全額置換梅都公司股份。不過註冊資本改為800萬元,張志琴認繳出資515萬元佔64.375%,闕敬德認繳出資120萬佔15%,張耀傑和張錦梁分別認繳出資10萬佔1.25%。還有一位闕建平認繳出資5萬元佔0.625%。有消息稱,闕建平即闕敬德之子。
改制之後,張志琴擔任梅都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闕敬德擔任董事。不過,雖然張志琴是第一大股東、董事長,在工商資料中列股東或發起人名單時,每次均把闕敬德排在第一位,張志琴第二位。
而讓人生疑的是,改制後的梅都公司和迅豪公司註冊地址一樣。記者在迅豪公司採訪到了一個叫沈國才的人,他坦言自己也是梅都公司股東之一,並且曾經在梅隴鎮徵地服務所任職,後分流至迅豪置業,而梅都房地產正是由迅豪置業分離出來的。
在當地大建樓盤
資料顯示,在“蓮花河畔景苑”之前,梅都公司在梅隴鎮已至少開發了綠梅別墅、綠梅公寓、羅錦苑、羅錦新苑等4個樓盤。而本報昨日曾報道,2003年10月10日,梅都公司以邀請招標的方式獲得了梅隴鎮26號地塊,也就是“蓮花河畔景苑”的地塊,樓板價格不到604元/平方米,而同期另一塊閔行地塊的樓板價格為1929元/平方米。
2009年2月和3月,梅都公司分別將盈餘公積270萬元和未分配利潤730萬元轉增註冊資本,由此,梅都公司的註冊資本增加為1800萬元,各股東股份不變。該公司2009年3月31日所填的一份《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顯示,當月闕敬德和張志琴分別獲得税前紅利136萬多元和587萬多元。
上海13層樓房倒塌發生原因,調查專家組目前已給出一份初步意見報告:導致樓盤倒覆的主要因素是施工不當,倒覆樓盤的一側有近10米高的土方堆起,對樓盤地基形成壓迫力,加上大樓的另一側在開挖基坑(地下車庫),由於基坑圍護措施不到位,在雙重作用力下導致大樓倒塌。
資質是否有效遮遮掩掩
據報道,梅都公司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是到2004年12月31日。但閔行區政府新聞辦28日稱,該公司資質證書尚在有效期內。記者29日中午登錄上海房地產政府網站——“網上房地產”發現,該網站“資質誠信查詢”一欄已無法打開。梅都公司資質是否有效,目前還是一個疑團。
被判無期徒刑
上海倒樓案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被判處無期徒刑
新華網上海4月21日電(記者楊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上海閔行倒樓案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
關於兩人貪污犯罪方面,法院認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徵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及董事、副經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經梅隴鎮企業改制辦公室同意進行企業改制,並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涉及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進行評估。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採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萬餘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淨資產1000餘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被告人張志琴佔股超過64%,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人闕敬德佔股15%,並擔任董事。闕敬德、張志琴實際侵佔梅都公司資產價值3,370餘萬元。
法院認為,闕敬德、張志琴雖未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關於張志琴挪用資金犯罪方面,法院認定,2009年3月至6月間,張志琴利用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賬户,在金融機構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期間歸還過2500萬元。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審計鑑定,張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資金4.4億元,並獲取收益和銀行利息減手續費淨收入200餘萬元。案發後,“蓮花河畔景苑”監管小組追回梅都公司資金4.15億元,並收回大部分收益。
關於張志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認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張志琴在負責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分包小區部分地下車庫土方開挖,多次指令其將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時許,“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一名作業人員被壓窒息死亡。
法院一審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兩名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1日,上海市一中院還針對閔行區法院一審的三名責任人上訴做出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陸衞英有期徒刑3年、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