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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國

(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鎖定
張建國,男,漢族,1971年12月出生,湖南張家界人,1990年4月參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80萬元。 [1] 
中文名
張建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張家界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

張建國人物履歷

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歷任中信銀行長沙解放路支行行長、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
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歷任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常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長沙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融湘江銀行行長助理,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6年9月,任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 [2] 

張建國人物事件

張建國違紀被查

2019年7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張建國依法逮捕

2020年4月,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和湘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張建國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張建國提起公訴

2020年6月,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建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建國利用其擔任中信銀行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副行長、常務副行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張建國一審宣判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80萬元。對被告人張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建國利用擔任中信銀行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副行長、常務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資金髮放、不良資產處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6.32萬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建國擔任華融湘江銀行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於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以及應當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
益陽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張建國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行,以自首論。被告人張建國如實供述受賄部分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建國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建國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