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張宏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

鎖定
張宏年,男,蒙古族,1960年8月出生,200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工學學士,高級工程師,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軋鋼專業畢業。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一級巡視員 [2] 
2023年12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張宏年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張宏年犯罪所得及部分犯罪所得混同購買房產的相應增值部分,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張宏年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出生日期
1960年8月
畢業院校
西安冶金建築學院

張宏年人物履歷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在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軋鋼專業學習;
1982年07月至1985年03月,任內蒙古包頭鋼鐵公司幹部;
1985年03月至1998年11月,任寧夏冶金工業總公司幹部;
1998年11月至2000年09月,任寧夏冶金工業總公司鐵合金處副處長;
2000年09月至2002年10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貿委冶金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科員;
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副處長(其間:掛職任福建省莆田市經貿委副主任);
2004年11月至2009年02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委辦公室主任 [2] 
2009年02月至2012年10月,中衞市副市長; [4] 
2012年10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4] 
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 [3]  [6-8] 

張宏年人物事件

張宏年審查調查

2023年4月3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5] 

張宏年開除黨籍

2023年9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宏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政商關係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退而不休,利用影響力大肆斂財,生活腐化墮落,在組織核查期間轉移贓物並與他人串供,企圖掩蓋受賄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
張宏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二十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宏年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7] 

張宏年決定逮捕

2023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張宏年作出逮捕決定。 [8] 

張宏年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宏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衞市副市長,自治區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張宏年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24日,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工業和信息化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20年4月,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衞市政府副市長,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請託,為其在承攬工程、申請企業項目補貼、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錢款摺合人民幣共計620.8305萬元。
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張宏年退休後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請託,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項目補助資金、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93萬元。
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張宏年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宏年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對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意見,尤其是對財產的處置、是否構成自首等情況進行了充分辯論。張宏年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張宏年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張宏年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張宏年犯罪所得及部分犯罪所得混同購買房產的相應增值部分,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衞市政府副市長,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託,為其在承攬工程、申請企業項目補貼、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錢款摺合人民幣共計620.8305萬元。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張宏年退休後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請託,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項目補助資金、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人民幣現金共計93萬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宏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予以懲處。鑑於張宏年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