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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

鎖定
張宇,1954年10月生,內蒙古大學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主任(正廳級)。
201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張宇(正廳級)涉嫌貪污、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受賄一案,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1] 
中文名
張宇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4年10月
畢業院校
內蒙古大學

張宇人物履歷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主任(正廳級)。 [2] 

張宇人物事件

張宇違紀被查

2016年6月17日, 據高檢網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張宇(正廳級)涉嫌貪污犯罪立案偵查。 [3] 

張宇依法逮捕

2016年7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張宇(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4] 

張宇開庭審理

2018年8月2日,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張宇(正廳級)涉嫌貪污、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受賄罪一案由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宇利用職務便利,採取簽訂虛假合同、開具虛假髮票等手段,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違反程序,將專題片交給無資質的公司製作並自行驗收,以欺騙手段申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出版書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違反規定給職工發放稿費,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便利,以評審費的名義向他人索要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持續了四天,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 [5] 

張宇作出判決

2018年11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張宇(正廳級)涉嫌貪污、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受賄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張宇犯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繼續追繳其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