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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和平
(內蒙古貿促會原副會長)
鎖定
- 中文名
- 張和平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內蒙古豐鎮市
- 出生日期
- 1959年8月23日
張和平人物履歷
1977年01月至1983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武警直屬中隊服役;
1983年04月至1993年10月,武警呼市警犬基地正連職區隊長、副營職參謀;
1993年10月至1999年12月,武警內蒙古總隊後勤部開發辦公室主任、戰勤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0年11月,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0年11月至2005年04月,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5年04月至2006年0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6年01月至2008年02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02月至2010年1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書記;
2010年11月至2018年03月,內蒙古貿促會黨組成員、副會長;
張和平人物事件
張和平違紀被查
張和平開除黨籍
2020年9月1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會長張和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和平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金;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反生活紀律,被身邊人和商人共同“圍獵”,在工程承攬、產品推廣等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和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和平開除黨籍處分,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張和平依法逮捕
2020年9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會長張和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和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張和平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會長張和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和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和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區長、區委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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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和平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10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副會長張和平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張和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區長、新城區委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副會長的職務便利,以調整工作崗位、承攬工程、索要工程款等事由,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31人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552.517084萬元。被告人張和平認罪認罰,並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和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和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盟直黨政機關等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
張和平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2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和平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和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張和平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由查封、凍結、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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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間,張和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副局長、局長,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副會長的職務便利,在調整工作崗位、承攬工程、索要工程款等方面,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31人財物共計摺合5552餘萬元,其中索要財物共計摺合3207餘萬元,案發前退還價值787餘萬元的財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和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和平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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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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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貿促會原副會長張和平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03-24]
- 2. 受賄5552萬元 內蒙古貿促會原副會長張和平獲刑13年 .中新網[引用日期2020-12-24]
- 3.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委員會原副會長張和平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20-03-24]
- 4.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會長張和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09-18]
- 5.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西軍、張志軍、張和平、吳安俊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09-14]
- 6.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張和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11-04]
- 7. 張和平受賄案開庭 .澎湃[引用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