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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中生

(山西省呂梁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鎖定
張中生,男,漢族,1952年11月生,山西柳林人,1969年7月參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曾任山西省呂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對張中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4] 
中文名
張中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
出生日期
1952年1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張中生人物經歷

1969年,中陽縣糧食局保管員、糧站站長、糧油加工廠廠長;
1983年,中陽縣食品公司經理;
1985年,中陽縣工商局局長;
1987年,中陽縣財政局局長;
1990年,中陽縣副縣長(其間: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專業學習);
1993年,中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1995年,中陽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1996年,中陽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8年,中陽縣委書記;
2003年06月,呂梁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
2004年07月,呂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9年07月至2013年03月,呂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9] 

張中生人物事件

張中生違紀被查

2014年5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8] 
2015年12月,《財經》記者從山西省獲悉,2014年5月被中紀委帶走的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其案件已被移交山西司法機關。 [6] 

張中生開除黨籍

2015年12月26日,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對呂梁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張中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中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掩蓋違紀事實,勾結不法商人,偽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未經組織批准,擅離職守,數十次私自出境;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鉅額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力,長期與不法商人相互勾結,為不法商人及所屬企業充當保護傘;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張中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目無黨紀、心無敬畏,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中生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張中生依法逮捕

2016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西省呂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 

張中生一審宣判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摺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7] 

張中生二審開庭

2021年10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案件將擇期宣判。 [3] 

張中生二審宣判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對張中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億餘元。張中生還有鉅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説明來源。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中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中生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説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張中生的受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