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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鎖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是2015年5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共分12章和3個附錄。該標準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①廠房;②倉庫;③民用建築;④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⑤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⑥可燃材料堆場;⑦城市交通隧道。 [1] 
2022年12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廢止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部分條款。 [10] 
中文名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外文名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
實施時間
2015年5月1日起
發佈時間
2014年8月27日
標準號
GB 50016-2014
聯合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歸口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主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性    質
強制性國家標準
狀    態
現行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代替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歷史沿革

  • 《建築設計規範》(1954年版)
1952年10月,原建築工程部組織編制了《建築設計規範》,於1954年4月完稿,並在華北區試行,1954年11月正式發佈。該規範的主要內容是參考蘇聯的有關國家標準和建築書籍,並結合中國當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的,其中的建築防火設計要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個建築防火設計技術依據。《建築設計規範》有關建築防火設計的要求,主要集中規定在“第二篇建築設計通則”“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及社會公用建築”和“第五篇生產及倉儲建築”中。 [3] 
《關於建設設計防火的原則規定》(1960年版)
由於綜合性的規範內容繁雜、前後牽制,難以及時修改補充,很難滿足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於是國家組織編制了防火等不同專業的單行本。1960年9月,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會同公安部編制並印發了《關於建設設計防火的原則規定》,並附《建築設計防火技術資料》。該規定共8條,具體內容如下:
  1. 在設計建築物時,必須正確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建築面積、層數,合理佈置防火隔離。在設計廠房和倉庫時,必須根據其生產過程的火災危險程度、儲存物質的性質,設計民用建築時,必須根據其使用性質和容納人數等條件,確定其相應的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主要構件如果使用可燃材料,其層數不宜過高、面積不宜過大,但因特殊需要,在設有防火分隔物後,可以適當增加建築面積。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的廠房和倉庫一般應為一層建築。在設計建築物時,必須根據本建築物及周圍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必要的防火間距。如因生產、地理等條件的限制,在採取防火牆等分隔物後,可以適當縮小或不考慮防火間距。 [3] 
  2. 為了有效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在設計建築物時,對於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廠房、倉庫和其他建築物,以及建築物內部容易造成重大損失的房間和容易蔓延的部位,應該有適當的防火分隔。 [3] 
  3. 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員和物資,減少火災損失,在設計建築物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設計足夠的安全出口。 [3] 
  4. 在進行城市規劃、設計工業和民用建築時,必須同時考慮和設計足夠的消防用水量。 [3] 
  5. 為了便利和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在進行城市規劃時,必須合理佈置消防站;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內,必須適當佈置消防車通道,保證起火時消防車輛能夠迅速到達滅火地點。 [3] 
  6. 具有較大爆炸危險性的生產車間和倉庫,應該採用在受到爆炸波作用時容易脱落的屋蓋,或者設置足夠的泄壓面積,從而在發生爆炸時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 
  7. 對有可燃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性的房間,必須加強通風,使其不達到爆炸濃度;房間內的空氣,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粉塵、氣體時,不得循環使用;輸送具有起火或爆炸物質的通風管道、通風機室、濾塵器和其他通風設備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於發生火災的房間內的全部通風管道,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3] 
  8. 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在新建或改建工業企業、居住區及工業與民用建築時,應該遵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當地公安機關應該參加設計審核及驗收工作。 [3] 
這些規定以及配套的《建築設計防火技術資料》(共8章72條),是後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基本框架和基礎。 [3]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TJ 16-74(試行)
1974年10月,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會同原燃料化學工業部、公安部,在1960年版《關於建設設計防火的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TJ16-74,試行)。該規範共9章和6個附錄,148條,自1975年3月1日起作為全國通用設計標準試行。該規範對原規定所附《建築設計防火技術資料》中的建築物耐火等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防火間距和消防給水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有關倉庫的規定,內容較完整、系統。 [3]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J16-87)
根據中國改革開放後工程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由原公安部消防局會同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總院等10個單位對1974年發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TJ16-74)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共10章和5個附錄,252條,並於1987年8月由原國家計劃委員會發佈實施。該版規範確定了單層和多層民用建築與高層民用建築的劃分界限,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單獨編製成冊,形成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在適用範圍上與《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進行了銜接。此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又分別於1995年、1997年、2001年進行了局部修訂,2006年進行了全面修訂。1997年根據當時哈龍淘汰的戰略要求,修訂了有關設置滷代烷滅火系統的場所。2001年針對當時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極大火災隱患以及歌舞娛樂場所火災形勢嚴峻、羣死羣傷火災不斷髮生的情況,補充和完善了有關歌舞娛樂場所和地下商店的防火規定。 [3]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2006年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全面修訂始於1998年,2002年完成報批,2005年發佈,共12章和1個附錄,388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 調整了規範的適用範圍,將無窗建築、地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設計納入規範,修改了建築高度和層數的計算方法。 [3] 
  2. 原規範中附錄“名詞解釋”修改為“術語”一章,並補充和完善了原名詞解釋。 [3] 
  3. 調整了部分章節結構,如將可燃氣體、液體等儲罐(區)、堆場的防火要求獨立成章。 [3] 
  4. 修改了部分民用建築的防火規定,補充了多用途建築的組合建造原則和安全出口、疏散門、中庭防火分隔、商店疏散人數計算等的要求,修改補充了燃油、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的設置要求。 [3] 
  5. 修改與補充了“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3] 
  6. 補充了建築幕牆、管道穿過牆、樓板處的空洞、縫隙的封堵、帶推閂裝置的疏散用門等規定,局部修訂了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火門、防火捲簾和防火閥等的防火要求。 [3] 
  7. 調整了室內消火栓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增加了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泡沫滅火系統等設置要求,刪除了蒸汽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 [3] 
  8. 增加了“防煙與排煙”一章。 [3] 
  9. 調整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範圍,補充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誌的設置要求等。 [3] 
  10. 修改了需與其他現行國家標準協調的其他部分規定。 [3] 
  • 部分廢止
2022年12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廢止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下列條款: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 [10]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制定過程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制定背景

為了預防建築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了該標準。 [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編制進程

  • 修訂籌備工作階段(2009年12月~2010年2月)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標函〔2009〕94號)和原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結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送審稿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整合修訂建議稿,並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有關設計、研究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後完成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初稿。 [3]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1] 
2010年3月下旬,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組織召開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宣佈了修訂編制組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編制組成員,確定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工作計劃,明確了工作分工和需要重點調研的問題等。會議確定兩本規範整合修訂要重點解決火災事故中暴露出標準需要完善的問題,工程建設和消防實際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之間存在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並積極吸納《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的成果,按照無縫對接的原則開展工作。 [3] 
  • 徵求意見稿階段(2010年4月~10月)
根據第一次工作會議的要求,編制組在修改、完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初稿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徵求意見稿。該稿將《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有機整合,調整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不協調、不一致的內容;吸納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局部修訂成果;增加了“消防車道、場地和救援設施”和“消防設施的設置”兩章,分別整合了當時規範中有關消防車道、消防電梯、消防救援場地及直升機停機坪和有關消防設施設置等的要求,補充完善了有關消防救援的要求;根據公安部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築外保温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補充了有關民用建築外保温系統的防火要求,並於2010年7月向全國公開徵求意見。 [3] 
  • 送審稿階段(2010年11月~2011年12月)
2010年11月,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組織召開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編制組第二次工作會議,對各方反饋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討。同時,根據中國建築外保温系統和高層建築的火災形勢,開展了高層建築和建築外保温系統火災的專題研究,補充了高層建築、醫療建築、建築外保温系統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並再次向全國公開徵求意見。 [3] 
  • 報批稿階段(2012年2月~2014年8月)
2012年2月,原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市組織召開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整合修訂送審稿審查會。審查會充分肯定了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並提出了進一步完善規範的意見和建議。此後,編制組對會議審查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其間,原公安部消防局組織有關專家分別就建築外保温、建築內電梯用於人員安全疏散的保證條件、高層建築的避難間設置要求、消防用電的配電安全、住宅建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避難間等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組織編制組就認真吸納審查會意見,完善有關條文進行反覆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報批稿。 [3] 
  • 發佈實施
2014年8月27日,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佈。 [1-2] 
2015年5月1日,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實施。 [1-2] 
  • 局部修訂
2017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徵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徵求意見稿)》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9] 
2018年3月30日,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局部修訂條文發佈。 [6] 
2018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7項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的公告。 [8] 
2019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條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該標準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併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温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起草工作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消防研究所。 [1]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公安部瀋陽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天津市建築設計院、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東北電力設計院、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陝西省公安消防總隊、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1]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馬恆、倪照鵬、盧建建、沈紋、王宗存、黃德祥、邱培芳、張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鄭晉麗、周詳、宋曉勇、趙克偉、晁海鷗、李引擎、曾傑、劉祖玲、郭樹林、丁宏軍、沈友弟、陳雲玉、謝樹俊、鄭試、劉建華、黃曉家、李向東、張風新、宋孝春、寇九貴、鄭鐵一。 [1]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張耀澤、趙鋰、劉躍紅、張樹平、張福麟、何任飛、金鴻祥、王慶生、吳華、潘一平、蘇丹、夏衞、江剛、黨傑、郭景、範瓏、楊四偉、胡小嬡、朱冬青、龍衞國、黃小坤。 [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標準目次

前言
1 總 則
1
2 術語、符號
3
3 廠房和倉庫
7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38
5 民用建築
57
6 建築構造
89
7 滅火救援設施
105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111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23
10 電氣
128
11 木結構建築
134
12 一般規定
140
附錄A 建築高度和建築層數的計算方法
147
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
149
附錄C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温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150
本規範用詞説明
151
引用標準名錄
152
參考資料: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佈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佈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1-2]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①廠房;②倉庫;③民用建築;④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⑤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⑥可燃材料堆場;⑦城市交通隧道。 [1]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不適用於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引用文件

《木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5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
《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
《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
《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 50156
《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範》GB 50322
《木骨架組合牆體技術規範》GB/T 50361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
《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 5075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
《門和捲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建築構件耐火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
《防火門》GB 12955
《消防安全標誌》GB 13495
《防火捲簾》GB 14102
《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
《防火窗》GB 168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建築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 26784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
參考資料: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修訂,更加有科學性和有效性,是一套系統和完善的規範體制,有利於保障建築工程項目的安全,此外,還促進了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的實施,給其帶來了科學的指導意見。 [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後續修訂

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