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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場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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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岩地震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
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類規定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4.1.6條規定。
中文名
建築場地類別
別    名
場地類別

建築場地類別1.建築場地類別

[1]  建築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4.1.6劃分為四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於表4.1.6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徵週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2021)
[3]  工程場地應根據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3.1.3進行分類。
[2]  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於500m/s且其下卧各層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於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於其上部各土層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卧各層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於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於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中的火山岩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注意不要混淆“建築場地類別”與“場地土類別”

建築場地類別2.場地土類別

場地土系構造物所在地的土層。可分為四類:
Ⅰ類場地土:岩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中密、鬆散的碎石土,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50kPa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參考資料
  • 1.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0011-2010年版》4.1.6條
  • 2.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0011-2010年版》4.1.4條
  • 3.    《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 GB 55002-2021》 3.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