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場地類別
鎖定
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類規定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4.1.6條規定。
- 中文名
- 建築場地類別
- 別 名
- 場地類別
建築場地類別1.建築場地類別
[1]
建築的場地類別,應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按表4.1.6劃分為四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當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且其值處於表4.1.6所列場地類別的分界線附近時,應允許按插值方法確定地震作用計算所用的特徵週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2021)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於500m/s且其下卧各層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於500m/s的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2 當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於其上部各土層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層,且該層及其下卧各層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於400m/s時,可按地面至該土層頂面的距離確定。
3 剪切波速大於500m/s的孤石、透鏡體,應視同周圍土層。
4 土層中的火山岩硬夾層,應視為剛體,其厚度應從覆蓋土層中扣除。
注意不要混淆“建築場地類別”與“場地土類別”
建築場地類別2.場地土類別
Ⅲ類場地土:鬆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 ≤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Ⅳ類場地土:淤泥質土,鬆散的細、粉砂,新近沉積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許承載力[σ0]<130kPa的填土。
場地類別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