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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市

鎖定
我國的建制市是行政區劃概念,與嚴格意義上的城市並不完全一致。在2003年底我國的660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轄區總人口 (按國家統計局最新分組(非國家標準)定義,市轄區總人口為户籍人口加一個月以上暫住人口,縣級市人口指城關鎮人口。)
我國的建制包括由中央直轄的直轄市和由省管轄的省轄市,其中省轄市包括地級市和縣級市。
中文名
建制市
屬    性
行政區劃概念

建制市釋義

“市”最開始指“集市”,後引申指經濟發達的地區(“城市”)。後來在中國的行政區劃中也採用了“市”作為發達地區的行政區劃(1921年廣州市正式成立,中國大陸歷史上第一個建制市),隨着不斷調整產生了不同級別的“市”,它們統稱為“建制市”。 [1] 
注意:不能將“城市”和“建制市”混淆,“建制市”是行政區劃概念,“城市”是經濟學、社會學、城市規劃學相關概念。

建制市我國建制市

建制市憲法解釋

我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由中央直轄的“市”稱為“直轄市”;由省管轄的“市”統稱為“省轄市”
“較大的市”可以設立市轄區(但東莞中山儋州嘉峪關4市並沒有市轄區,並且憲法明確規定直轄市不等同於“較大的市”),且與地區自治州平級,稱之為地級市;由地級市代管或由自治州、地區管轄的市與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稱為縣級市

建制市三者的關係是

直轄市(省級)
地級市(地級)
縣級市(縣級)
我國建制市關係 我國建制市關係
解放前解放區曾設置縣轄市,現今僅存在於台灣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