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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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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組織規則》是由內地和香港鐵路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規定 [1] 
中文名
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組織規則
範    圍
廣深港高速鐵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確保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正常秩序,保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內地及香港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鐵集團)管理的各客運站與香港西九龍站間的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對於內地參與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的鐵路運輸企業、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鐵公司)和跨境旅客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國鐵集團和港鐵公司應根據本規則,各自制訂旅客須知,並通過有關營業處所、網站等渠道向旅客公告。遇有變動須在實施前公告,旅客也可通過客户服務電話諮詢。
第四條 本規則內所用貨幣為人民幣,另有規定者除外。如使用港幣支付,匯率按上個歷月21日(如為內地法定假日,按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兑港元匯率中間價執行。
第五條 下列用語在本規則內的定義:
鐵路運輸企業:內地參與廣深港高速鐵路跨境旅客運輸的鐵路運輸企業、港鐵公司。
跨境旅客:持發站或到站為香港西九龍站車票的旅客(含同行的免費乘車兒童)。
跨境高速鐵路列車:國鐵集團管理的各客運站與香港西九龍站之間開行的高速鐵路列車。
廣深港線路:指廣州南站至香港西九龍站間的高鐵線路。
客運記錄:在旅客運輸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之間需記載某種事項或列車與車站之間辦理業務交接的文字記錄憑證。
12306網站:國鐵集團的售票及服務網站(含“中國鐵路12306”手機客户端)。
車票: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本規則所稱車票是以電子數據形式體現的電子客票。
聯程車票:旅客分段購買的,出發地至目的地間可聯程接續的多張車票;前段車票到站與後段車票發站應為同一或同城車站。
行程信息提示:載有電子客票信息的提示憑條,購票後可在車站自動售(取)票機、指定售票窗口或12306網站打印,不作為乘車憑證使用。
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旅客購買或改簽電子客票後自行換取的具有發票屬性的有價票據,不作為乘車憑證使用,僅供報銷使用(以下簡稱報銷憑證)。報銷憑證僅可換取一次,不能重複領取。
旅客須知: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公佈的注意事項。
實名制:旅客在購買車票、辦理改簽、退票、補票、換取報銷憑證等手續和乘車時,均須提供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鐵路運輸企業可將部分信息記入車票中,並進行查驗的一項制度。
席位:車票載明的車廂,以及座位或鋪位位置。
席別:不同等級的席位。
發站:車票上所記載的出發站。
到站:車票上所記載的到達站。
改簽:旅客變更乘車日期、車次、席別時需辦理的手續。
現金支付:指購票或改簽時使用人民幣現金、港幣現金、八達通等方式支付票款。在港鐵公司代售點購票或改簽時,無論使用何種支付方式,均視為現金支付。
八達通:由香港的八達通卡有限公司運營的電子付款系統。
兒童票:供年滿6週歲且未滿14週歲的兒童購買的減價(特惠)車票,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購買成年人車票。兒童年齡按乘車日期計算。
學生票:供符合相關資格的在內地上學的香港學生購買的減價(特惠)車票。
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及國鐵集團監製,供符合相關資格的學生購買學生票使用的優惠卡,須貼在有效的學生證上。卡內需載明學生姓名、有效身份證號碼、優惠乘車區間、入學日期、優惠乘車次數等信息。
殘疾軍人票: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人員購買的減價(特惠)車票。
成年人:年滿18週歲的人士。
香港鐵路附例:港鐵公司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34條訂立的附例。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六條 車票的發售。
(一)車票形式。
對跨境旅客發售的車票為電子客票
(二)跨境旅客的車票最遠只發售到本次列車的終到站。
(三)售票方式。
車票可通過12306網站、車站售票窗口、代售點、自動售(取)票機等方式購買。
(四)車票預售期為15天(含當天)。調整預售期時,鐵路運輸企業提前公告。
(五)通過12306網站購票應不晚於開車前30分鐘,惟發站為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則應不晚於開車前45分鐘。其他售票方式的截售時間按相關售票方式安排。
(六)旅客購票後,可於開車前或乘車日期之日起180日內,憑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自動售(取)票機換取報銷憑證。旅客在香港西九龍站或港鐵公司代售點購票的,僅限在香港西九龍站換取報銷憑證。
(七)旅客購票時,應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並須即時核對車票信息和票款。
第七條 兒童票。
(一)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未滿6週歲且不單獨佔用席位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購買兒童票。免費乘車的兒童單獨使用席位時,應購買兒童票。
(二)成年人旅客攜帶免費乘車兒童乘車,應當在購票時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前申明,購票申明時使用的免費乘車兒童有效身份證件為其乘車憑證。
(三)免費乘車兒童及符合兒童票使用條件的兒童應隨同成年人乘車。
(四)兒童票的乘車日期、車次及席別應與同行成年人所持車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於成年人車票的到站。
(五)兒童票按照相應座席公佈票價的50%計算。
第八條 學生票。
(一)在內地大專院校就讀的學生、研究生,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和火車票學生優惠卡(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購買一次學生票),可購買家庭至學校所在地(實習地點)的跨境學生票。
(二)每學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僅限購買四次單程學生票,當學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學年使用。
(三)學生票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在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內購買聯程車票時,扣減一次乘車次數。
(四)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按第十八條處理外,同時應在學生證附頁的“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五)學生票只發售二等座車票,按照二等座公佈票價的75%計算。
(六)應有而沒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火車票學生優惠卡”所載信息不全、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超過減價優惠乘車區間的,不發售學生優惠票。
(七)學生證的減價優惠區間更改時,應重新加蓋院校公章,並修改火車票學生優惠卡內相關信息。
第九條 殘疾軍人票。
殘疾軍人票按照相應席別公佈票價的50%計算。
第十條 乘車條件。
(一)旅客的乘車憑證是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隨行免費乘車兒童乘車憑證是其購票申明時所使用的兒童有效身份證件;車票當日當次有效,旅客應按照有效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車廂號、席位號乘坐;旅客提前或延後乘車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改簽,未改簽乘車按無票處理;中途下車未乘區間失效。
(二)持減價(特惠)車票的旅客,應持減價(優惠/特惠)憑證乘車。
(三)符合購買學生票條件的旅客,每學年乘車前應到車站指定自動售(取)票機或售票窗口辦理一次本人身份證件與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的資質核驗手續。
(四)旅客應妥善保管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購票信息。
(五)旅客進出站、乘車時應接受站車工作人員檢(驗)票。
(六)旅客進站時要接受車站的安全檢查。
(七)旅客應愛護鐵路設備設施,聽從鐵路工作人員指揮,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第十一條 拒絕運輸。
對有下列行為的旅客,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並有權登記其身份信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乘車的。
(二)鐵路運輸企業認為威脅到公共健康和安全的。
(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擾亂站車公共秩序或騷擾他人的。
(四)違規乘車且拒絕補票的。
(五)不接受安全檢查,堅持攜帶或夾帶禁止、限制物品的。
(六)不接受車票實名制查驗的。
旅客如已購買車票,在發站退還票價核收退票費;在中途站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運輸合同即行終止。情節嚴重的送交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跨境車票改簽。
(一)在車票預售期內且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旅客僅可辦理一次改簽手續,不辦理髮到站變更。
(二)辦理改簽應不晚於車票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30分鐘,但發站為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應不晚於45分鐘。
(三)辦理改簽時,改簽後的車票票價高於原車票票價時,補收差額;低於原車票票價時,退還差額。
(四)改簽方式。
1. 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購票且未換取報銷憑證的,可自行登錄12306網站或在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辦理。
2. 使用現金支付方式購票或已換取報銷憑證的,應在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辦理。通過港鐵公司代售點購票且未換取報銷憑證的,還可在原代售點辦理改簽。
(五)改簽後的車票不得退票。
(六)已換取報銷憑證的,改簽時須交回報銷憑證。改簽後,可換取新票的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 跨境車票退票。
(一)辦理退票應不晚於車票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30分鐘,但發站為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應不晚於45分鐘。
(二)退票方式。
未取票的,可登錄12306網站或在內地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辦理。
已取票的,應在內地車站指定的售票窗口辦理改簽。所購車票發站為香港西九龍站的,也可在香港西九龍站售票窗口辦理改簽,但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且產生票價差額的僅限在內地辦理。
2. 通過港鐵公司提供的售票方式購票後:
未取票的,分別按以下情形辦理:
(1)通過港鐵公司購票網站購買的車票,可在該網站辦理改簽。
(2)通過港鐵公司電話購票熱線購買的,可在該熱線辦理改簽。
(3)通過港鐵公司代售點購買的,可在原代售點辦理改簽。
已取票的,應在香港西九龍站售票窗口辦理。所購車票發站為內地車站的也可在內地車站辦理改簽,但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且產生票價差額的僅限在香港西九龍站辦理。
(五)改簽後的車票不得退票。
第十三條 跨境車票退票。
(一)辦理退票應不晚於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30分鐘,但發站為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應不晚於60分鐘。
(二)退票方式。
1. 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購票且未換取報銷憑證的,可自行登錄12306網站或在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辦理,車票退票款按原支付方式退回。
2. 使用現金支付方式購票或已換取報銷憑證的,應在車站指定售票窗口辦理退票;也可先行登錄12306網站辦理退票手續,並自辦理之日起180日內,持購票時所使用的乘車人身份證件原件,到車站指定窗口辦理退款手續。通過港鐵公司代售點購票且未換取報銷憑證的,還可在原代售點辦理退票。
(三)已換取報銷憑證的,退票時須交回報銷憑證。
(四)退票費核收標準:在車票開車時間前48小時內辦理退票的,按車票票價的50%計算;在車票開車時間前48小時至第7天的,按車票票價的30%計算;在車票開車時間前8天及以上的,按車票票價的5%計算。退票費按元計算,不足一元的部分捨去免收。
第十四條 列車設備條件變化的處理。
因列車換型等鐵路責任或自然災害導致旅客持高等級席位乘坐低等級席位時,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下車站,退還票價差額。
第十五條 旅客因傷、病中途下車的處理。
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旅客傷、病要求中途下車時,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下車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並收取應退票款50%的退票費。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十六條 誤售、誤購、誤乘、誤降的處理。
(一)在車站售票窗口發生旅客車票誤售、誤購時,旅客當場提出的,車站換髮新票,需退還票價差額時,不收退票費。
鐵路運輸企業責任導致的誤售應為旅客免費辦理退票或換髮新票。
(二)發生誤乘、誤降時,旅客應向站車工作人員提出。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前方停車站。車站應開具客運記錄指定最近列車免費送至正當到站。免費送回區段,旅客只可乘坐二等座車廂,不得中途下車。如中途下車,對往返乘車的免費區間,按返程列車等級席別核收票價。旅客如在香港西九龍站到站後超過10分鐘聲稱誤乘、誤降,均按無票處理。
第十七條 車內變更。
(一)旅客在車內要求變更席別時,變更後的席別票價高於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低於原票價時,票價差額不予退還。
(二)旅客沒有在到達其有效車票上所記載的到站前提出越過原到站繼續乘車的,按無票處理;到站前提出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 列車不辦理至香港西九龍站的越站;旅客自行越站乘車至香港西九龍站,由香港西九龍站按無票處理。
2. 香港西九龍站出發的旅客,其越站區間涉及廣深港線路的,補收自車票發站至正當到站應收票價與已收票價的差額;越站區間未涉及廣深港線路的,補收越站區間票價。
第十八條 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旅客有下列行為時,鐵路運輸企業按以下規定辦理並有權登記其身份信息。
(一)無票、持用無效車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二)應買兒童票的旅客如未買票,補收兒童票價;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持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與成年人票票價差額。成年人持兒童票乘車根據本條第(一)項按無票處理。
(三)持用低等級車票乘坐高等級席別時,除按規定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外,還須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四)持減價(特惠)車票乘車但不符合減價(特惠)車票使用條件的,補收應收票價與減價(特惠)票價差額,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
(五)在香港西九龍站發現上述(一)至(四)情形的,按《香港鐵路附例》收取附加費,廣深港線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附加費為1500港元;其他線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龍站的車票,附加費為3000港元;不能判明時按其他線路各站至香港西九龍站計算。
第十九條 旅客違規乘車且拒絕支付按本規則可徵收款項的處理。
遇旅客違規乘車且拒絕支付按本規則可徵收款項時,列車工作人員應編制客運記錄並將旅客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如旅客在香港西九龍站拒絕支付該款項時,港鐵公司有權按《香港鐵路附例》進行檢控。
第二十條 旅客在香港西九龍站無法完成出入境手續的處理。
(一)旅客無法完成內地出境或香港入境手續時,由車站工作人員協助旅客乘坐就近列車返回內地車站,可在香港西九龍站購票或在返程列車辦理補票。旅客自行在12306網站購票的,站車工作人員應予以核查、確認。
(二)旅客無法完成香港出境或內地入境手續時,未使用的車票按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攜帶品範圍。
(一)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並妥善放置攜帶品,不得影響公共空間使用和安全。
(二)每位旅客攜帶品重量和體積:成年人20千克;兒童(含免費乘車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30釐米。不辦理行李、包裹託運。
使用行動輔助設備的老人、幼童、病人、殘疾人士、孕婦等旅客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以及隨行嬰兒使用的摺疊嬰兒車,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三)旅客可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犬隻應繫上牽引鏈,佩戴導盲鞍,接受安全檢查。旅客應出示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載有導盲犬使用者信息,蓋有內地公安部門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公章,或帶有國際導盲犬聯盟標識“IGDF”,或雙方鐵路運輸企業認可並公佈的證件)、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旅客攜帶導盲犬須符合內地與香港進出口檢疫規定和相關鐵路規定,並保證其他旅客的安全和車內的清潔衞生;導盲犬的照料、餵養和所需飼料,均由攜帶人自理;導盲犬對鐵路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由攜帶人負責賠償。
(四)下列物品禁止、限制帶入車內:
1. 本規則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見附件1)。
2. 未使用紙箱等硬質包裝物妥善包裝完整的自行車、帶有自動力的輪式代步工具(電動輪椅除外)、平衡車。
(五)除輪椅外,旅客攜帶的輪式交通工具不得在車站、列車內使用。旅客在站台和車上使用輪椅時,應採取人力助力形式,不得使用自動力。
第二十二條 攜帶品超過規定範圍的處理。
(一)車上發現旅客攜帶的物品超重、超大時,須指定位置擺放,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到站處理,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按每千克20元核收運費, 不足1千克按1千克計算。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核收運費。
(二)列車發現旅客已將前述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帶入車內時,均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如前方停車站為香港西九龍站,按港鐵公司適用的規定處理;如前方停車站為內地車站,按國鐵集團適用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旅客遺失物品的處理。
車上發現的旅客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失主。如旅客已經下車,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時,移交列車前方停車站或終到站。
香港西九龍站按港鐵公司適用的規定、內地車站按國鐵集團適用的規定妥善保管、正確交付旅客遺失物品,並妥善處理無人認領的旅客遺失物品。鮮活易腐物品和生鮮食品不予保管。
旅客的遺失物品保管期為90天。旅客可向車站查詢遺失品情況,辦理認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旅客損壞車內設備或物品的處理。
旅客損壞車內設備或物品應負賠償責任,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連同責任人交旅客到站處理,車站工作人員按照車輛所屬方提供的價格向旅客核收賠償費用。
第三章 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名制車票須憑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購買,旅客進站、乘車時,須出示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票、證、人一致方可進站、乘車。票、證、人不一致按無票處理。乘車人須接受鐵路運輸企業的查驗,並確認出入境證件及簽註有效。
第二十六條 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僅限購買一張同一乘車日期同一車次的實名制車票。
第二十七條 實名制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僅限於內地購票渠道購買內地車站至香港西九龍站車票時使用)和上述證件發證機構發放的臨時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 旅客本人辦理退票、改簽時應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他人代辦退票、改簽時,除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須出示代辦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九條 通過12306網站購票時,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換取報銷憑證應當提供購票時使用的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三十條 旅客丟失電子客票購票證件的補辦流程。
(一)在乘車前丟失電子客票購票證件。
旅客須自行到該電子客票購票證件的發證機構辦理身份證明,憑身份證明進出站、乘車。錯過列車須重新購票。
(二)在列車上、出站檢票前丟失電子客票購票證件。
1. 丟失證件的旅客須主動向工作人員聲明,並配合工作人員進行查驗。旅客須辦理補票手續,經列車工作人員核驗席位使用正常或車站工作人員核驗車票無出站檢票記錄的,開具客運記錄交旅客。
2.旅客應在乘車日期之日起30日內,憑客運記錄、該電子客票購票證件發證機構辦理的身份證明以及後補車票,到列車的經停站退票窗口由車站工作人員核實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日期、車次等原票、後補車票信息,以及有購票記錄、已購車票有效後,辦理後補車票與原票乘車區間一致部分的退票手續。辦理退票手續時,如核查丟失證件有出站記錄的,後補車票不予退票;無出站記錄的,辦理退票時,不收退票費。
第三十一條 旅客應使用有效的身份證件,否則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各類業務。
第四章 車票優惠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推行多種優惠票,優惠票的使用及票務規則另行公佈。
第五章 旅客人身傷害處理
第三十三條 旅客在車站、列車上發生人身傷害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客運人員或列車乘務人員。在列車上發生旅客人身傷害時,由列車長交車站處理;旅客不同意在指定的停車站下車處理時,須填寫並簽署免責同意書(見附件2)。
第三十四條 旅客可於發生人身傷害次日起一年內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賠償請求。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賠償請求後應儘快答覆賠償要求人。
第六章 晚點及運輸中斷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鐵路責任、自然災害等影響鐵路運營導致列車晚點,旅客在車票發站提出取消旅行的,列車實際開車前可退還全部票價,不收退票費。旅客已購聯程車票,可一併辦理退票,不收退票費。旅客分別辦理聯程車票退票的,按本規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鐵路責任、自然災害等影響鐵路運營導致運輸中斷,列車全程停運、中途停運、中途折返、繞道運輸時,在30天內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發站。
1. 旅客要求退票時,退還全部票款。
2. 鐵路運輸企業利用其他列車或安排原列車折返發站時,退還全部票款。
(二)旅客在中途站中止旅行時,如乘坐的是終到香港西九龍站的列車,鐵路運輸企業退還未乘區間票價;如乘坐的是香港西九龍站的始發列車,鐵路運輸企業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的差額。但因違規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
(三)在到站,鐵路運輸企業利用其他列車將旅客運送至到站時,旅客票款不予退還。但重新安排的列車等級、席別高於旅客原票列車等級、席別時,票價差額不再補收;低於旅客原票列車等級、席別時,退還變更區間票價差額。
(四)旅客在停運列車車票發站開車當日(含)前購買的聯程車票,可一併辦理退票,不收退票費。旅客分別辦理聯程車票退票的,按本規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處理。
本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衝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 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1. 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製品等。
4.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稜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摺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定的尺寸規格限制要求的各種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衞器、弩、弩箭等。
(四)生活器具。
1.鋭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2.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杆1.鋭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曲棍球杆等。
3. 工具農具:鑽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钁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4. 其他:反曲弓、複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 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或者標誌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 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六)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七)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八)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九)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十)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
2.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髮劑、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活動物限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及作為食品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動物,後者必須以封閉箱體包裝。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