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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防醫學會

鎖定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於1988年5月10日成立,截止2020年年底,會員單位230個,專業委員會32個,會員9000多人,涵蓋了預防醫學和公共衞生領域的大多數專業,凝聚了全省預防預防醫學方面的科技精英。學會於1988年5月、1993年7月、1999年8月、2009年4月、2015年6月、2020年1月先後召開了第一、二、三、四、五、六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黃光華任首屆會長,劉鄒魯任第二、三屆會長,張永慧任第四屆會長,徐火周任第五屆會長,現任會長吳聖明同志。 [1] 
中文名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
外文名
GuangdongPreventiveMedicineAssociation
別    名
GDPMA
類    型
社會團體
地理位置
中國廣東廣州
成立時間
1988年5月10日
現任會長
吳聖明
性    質
法人社會團體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歷史沿革

2023年5月19日,廣東省預防醫學會病原分子診斷與分子流行病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廣東迎賓館召開。 [3]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學會簡介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是學術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省預防醫學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廣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受廣東省衞生廳領導、並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學會宗旨

團結和組織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遵紀守法,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倡導良好醫德醫風;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的成長和科學水平的提高;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務。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業務範圍

1. 開展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2. 大力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提高人民羣眾的衞生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保健意識;
3. 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醫學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及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4.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技術標準的編審;
5. 發現和推薦中青年科技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6. 開發推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預防醫學適應市場經濟發展;
7. 為衞生行政部門衞生防病、預防保健的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8. 積極引導會員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羣眾防病治病做貢獻;
9. 熱心為會員服務,向政府反映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0. 協助中華預防醫學會編輯出版有關預防醫學的綜合性和專科性學術期刊、書籍及有關文獻資料,編輯出版本會科技資料;
11. 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省、市間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會員情況

現有會員9000多人,單位會員224個,專業委員34個。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主要工作

1. 舉辦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會、學術講座
2. 開展相關專題宣傳諮詢活動
3. 開展預防保健衞生常識諮詢
4. 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 實施“健康金橋工程”、“千廠千會行動”計劃

廣東省預防醫學會學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廣東省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為GDPM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從事預防醫學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預防醫學科學與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性力量,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賤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東省廣大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促進預防醫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預防醫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預防醫學與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全省公共衞生安全,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務。
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衞生工作方針、政策,崇尚醫學道德;配合各時期我省衞生中心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預防醫學實踐相結合,促進預防醫學科學技術與生產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衞生健康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促進預防醫學的發展;
(二)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反對迷信和偽科學;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醫學科技培訓和繼續教育,促進預防醫學工作者的知識更新,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四)發現和推薦預防醫學領域中的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按規定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
(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授權、委託事項和購買服務項目,做好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研成果的鑑定,技術標準的編審、重點技術培訓等服務工作;
(六)為本省預防保健,衞生防病等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七)反映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見,維護會員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推廣預防醫學科技成果,包括介紹優良的健康相關產品,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經濟實體;
九、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團體的聯繫與交往。
以上業務活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明確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一、個人會員需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預防醫學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
(二)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主管(治)醫(技)師、講師、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者;
(三)獲得碩士或以上學位者;
(四)從事公共衞生、預防醫學領域工作並做出顯著業績者;
(五)從事衞生管理工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貢獻的預防醫學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需具備的條件: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衞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以及醫藥、醫械、保健品等企事業單位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書,個人會員由專業委員會初審並推薦;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會登記註冊併發給“廣東省預防醫學會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及出國進修;
(五)獲得本會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六)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單位會員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三)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五)可推薦本單位優秀的學科帶頭人蔘加本會的專科分會工作;
(六)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2年以上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兼任包括負責人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服從黨的領導;
(二)從事預防醫學或相關工作;
(三)在專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需要。
第三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不少於15人,且為奇數。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閲簽名。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兼任法定代表人時);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辦公室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成立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其條件是:有明確的名稱(冠以本會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且有自己的學科理論基礎和專著,有一定數量的會員,有學科帶頭人,能獨立開展活動,有掛靠單位和經費支持,由專業委員會籌備組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活動,不另訂章程,實行委員制,委員由本會和有關學術單位協商產生,組成委員會。正副主委和秘書由所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委員和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根據需要,可在內部設立若干專業學組。
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承接政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委託項目的撥付款項;
(三)單位、團體及個人捐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個人會員每年10元;
(二)單位會員每年會費標準:
會員20000元/年,理事30000元/年,常務理事50000元/年,會長和副會長單位100000元/年。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利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支持開展黨建工作,將黨建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十九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基本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圍繞黨章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賦予的基本任務和重點任務開展工作,保證本會正確政治方向。
第七十條 本會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並加強對本會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列席本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七十一條 在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時,本會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辦理黨組織的變更或撤銷手續,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7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