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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由廣州市新濠畔鞋材皮革五金批發廣場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穗龍先生、東莞跨日集團董事長王勝培先生、廣東遠東工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敏先生、深圳市龍崗區皮革鞋業商會會長梁惠南先生等多名來自廣東省鞋材業精英共同發起,並得到了業界同仁積極響應,協會自2006年12月開始籌建、報請廣東省民政廳,2007年1月15日廣東省民政廳頒發“粵民民[2007]2號”文,正式批准成立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協會性質為從事鞋材生產、銷售經營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省級社會團體法人。會已有正式會員單位469家。
中文名
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
籌建時間
2006年12月
協會理念
服務行業、務實創新、民主辦會
正式成立
2007年1月15日
會員單位
469家

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選舉辦法》,制定了《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章程》。同時選舉出了協會首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又增補了一批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此外,協會召開了四次常務理事會,確定了協會的內部組織機構及年度工作計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2007年6月1日,將正式舉行“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成立慶典暨第一屆理事會就職典禮”。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搭建鞋材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信息交流和生產貿易技術合作,致力行業員工的業務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訓,積極推動廣東省鞋材業和製鞋業發展,提高我國鞋材業國際化水平。
*協會工作*
舉辦業界活動,制定行業標準、質量檢測標準,舉辦展覽會,開展業務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訓,開展區域、國際間信息交流和貿易技術合作等。
*協會理念*
服務行業、務實創新、民主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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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鞋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GUANGDONG SHOES MATERIALS ASSOCIATION,縮寫為:GDSMA。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鞋材生產、銷售經營的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搭建鞋材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信息交流和貿易技術合作,致力行業員工的業務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訓,積極推動廣東省鞋材業發展,提高廣東省鞋材業的國際化水平。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場所在廣東省廣州市廣園西路21號新濠畔商務酒店。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三)開展與國內外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的全方位、多層面的業務技術交流、合作活動;
(四)舉辦鞋材展覽、展銷,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組織市場開拓,邀請國外同業前來廣東參觀洽談業務,促進國際間合作;
(六)組織開展各類人才培訓工作,增強會員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後勁;
(七)為會員企業提供多元化的鞋材市場信息;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九)代表會員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接受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聯誼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享受本協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督促本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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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