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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是由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廣東省電源學會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工業大學、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易事特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艾默生網絡能源有限公司、凱普松國際電子有限公司、奧特迅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航嘉馳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電源行業骨幹單位組成,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成立的廣東省一級社團法人。
中文名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 [2] 
外文名
Guangdong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    寫
GPSA
法人地位
廣東省一級社團
主要職能
服務政府和會員企業,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等 [2] 
組織機構制度
會員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等
辦公地址
廣州市科學城開泰大道天泰一路3號 [5]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
1、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會員企業和用户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
2、公佈國際、國內技術法規、標準的最新動態,協助企業正確認識和應對。
3、開展行業、企業、產品的各類評選和推薦工作。
4、開展技術、質量、標準、檢測、認證、價格、市場和信息等方面的研討、交流和服務。
5、利用協會這個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新產品與技術、產品標準與質量、國內外最新市場動態等最新信息。
6、組織會員企業國內外考察、調研、展會及展銷會。 [1]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組織架構

協會組織架構圖: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組織架構圖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組織架構圖 [2]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管理制度

會員大會制度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與本會章程相對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凡是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製定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理事會制度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獲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並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監事制度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監事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 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預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為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電源機電力電子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
(一)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並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接受政府委託統計行業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協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製定分支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分支機構在自身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批准並形成決議後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調整或註銷。分支機構的設備、變更及註銷的相關工作由協支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批准註銷後,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協會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户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後予以註銷。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協會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賬户的,經協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後,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成員為協會相關的會員,不另收取會費。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分支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會長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礎存款賬户需經理事會批准,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印章樣式、銀行賬户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依照《廣東省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須接受本會的指志及監督;分支機構領導變更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採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還應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指導單位反映事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3] 

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電源行業協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縮寫GP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由廣東省內從事電源產品包括交流穩壓電源,變頻電源,不停電電源(UPS),應急電源(EPS),開關電源;電鍍、焊接、照明、電池等物理和化學電源及其配套產品生產製造、貿易的企業單位(含合資、外資企業)及上述產品相關的科研、檢測機構等單位在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盈利性促進行業發展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行自立、自律、自養的原則。為廣東省電源行業服務,代表和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各企業、事業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加強行業自律;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對會員單位進行聯絡、指導、協調、服務和諮詢;在政府和行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和為政府部門做好有關的服務工作;推動行業的共同進步,為提高廣東省電源行業的生產、技術管理和經營水平做出貢獻。特別在組織新能源開發、節能降耗、扶持和推動新能源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廣州市科學城開泰大道天泰一路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 開展市場調研、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和技術諮詢等工作。創辦專業性刊物,服務會員與服務社會。
(三)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管理並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四) 舉辦電源產品技術展覽會、研討會等活動,組織電源科技成果鑑定並開展電源生產技術交流及新技術推廣,促進廣東省電源行業技術的不斷提高。
(五) 組織技術、職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頒佈的各類有關電源產品技術法規組織會員學習貫徹以保證產品質量不斷提高。
(六) 開展行檢行評,增強行業自律的監督工作。
(七) 開展國內(境)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行業規劃。
(九)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 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認真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二) 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或相關的經濟實體。凡承認本會章程並與本專業有關的單位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即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或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誠實守信,積極維護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八)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監事(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約為會員數的1/3。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 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1至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 ,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 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 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