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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鎖定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是由廣東省舞蹈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的人民團體,是中國舞蹈家協會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文名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外文名
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
性    質
人民團體
成    立
1950年9月
主    席
李永祥
現有會員
622名
全國會員
135名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發展歷史

廣東省舞協( 英文譯名: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成立於1950年9月,原稱 “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廣東分會”、“中國舞蹈家協會廣東分會”,1991年2月1日至今改為“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近二十年來,廣東省舞協舉辦和承辦了一系列重要的舞蹈活動,如“88羊城國際舞蹈節”、“廣東省國際民間藝術節”、“海峽兩岸中華舞蹈文化交流活動”、“廣東省‘跨世紀之星’藝術展演”和“舞者風采”的舞蹈專場晚會,推介編導家陳翹作品晚會,表演藝術家温明珠、張丹丹張潤華張玉萍劉晶等個人專場表演晚會。舉辦全省性的舞蹈作品評獎、專業舞蹈演員比賽、大學生舞蹈和少年兒童舞蹈比賽等活動。主辦各種類型的舞蹈講座,舞蹈培訓班。曾組織舞蹈家訪問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土耳其、突尼斯、中國台灣地區、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舞蹈交流和參加國際藝術節的演出活動。協會編輯出版在舞蹈界具有全國影響的《舞蹈研究》刊物,至今已出版一百多期,對舞蹈理論研究和學術評論起促進作用。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建設宗旨

其成立宗旨是:促進舞蹈藝術創作,推介舞蹈藝術人才,開展舞蹈藝術理論和學術研究,出版舞蹈藝術刊物,舉辦各種舞蹈藝術活動,組織中外舞蹈文化交流,以繁榮和發展中國舞蹈藝術事業。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設創作、理論、教育、表演、社會舞蹈等五個委員會,從事舞蹈藝術各專業門類的學術活動,協會以聯絡、協調、服務的社會方式行使職責。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團體會員

廣東省舞協在省內吸收舞蹈藝術家、理論家、教育家、組織活動家、羣眾舞蹈專家為會員。現有會員622名(其中全國會員135名)均為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家人才。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理事成員

廣東省舞協歷屆主席有:全國著名舞蹈家梁倫,查列,陳翹。廣東省舞協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成員。2006年1月10日召開了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主席團。現任主席:謝曉泳,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序)文禎亞、李華、李永祥劉晶張丹丹張潤華、汪列、高成明
第一屆
1950年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吳瓊林
第二屆
1980年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查烈、方明、許孑然、諸幼俠、陳翹
第三屆
1985年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查烈、陳翹、楊美琦、張志林、諸幼俠、倪路、廖駿翔
第四屆
1990年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楊美琦、張志林、張國良、鮑忠棠
第五屆
1995年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李華、楊美琦、張丹丹、張潤華、鮑忠棠、潘志濤
第六次
2000年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楊美琦、李華、張丹丹、張潤華、潘志濤
第七屆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主席:謝曉泳  副主席:文禎亞 劉 晶 李 華 李永祥 張丹丹 張潤華 汪 洌 高成明
第九屆
主席:李永祥 副主席:王海英、文禎亞、鄧錦嫦(澳門)、史前進、劉琦、劉晶、鄒罡、汪洌、宋拉成、張丹丹、張潤華、曹誠淵(香港)、裘華松、熊健。 [1] 
第十屆
主席:汪洌
副主席:王海英、史前進、樸紅梅、劉晶、李曉燕、鄒罡、張月龍、張海龍、林俐、郭英姿(澳門)、黃倩、曹誠淵(香港)、裘華松、熊健。
秘書長:蘆瑩。 [2]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組織章程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簡稱廣東省舞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省舞蹈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舞蹈家的橋樑和紐帶,是舞蹈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我省舞蹈事業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聯的團體會員,並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為工作方針,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大舞蹈家服務,為省內各市舞蹈家協會服務,為繁榮我省舞蹈事業服務,努力將本會辦成“舞蹈家之家”;
(二)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三)鼓勵並採取有效方式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采風及創作活動,努力舉辦各種形式的舞蹈比賽與舞蹈演出,組織觀摩學習,培訓進修,座談講學等活動。以促進舞蹈創作、表演、教學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多出藝術精品、優秀人才,對舞蹈藝術優秀成果,本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鼓勵舞蹈家積極參加理論研究工作,辦好舞蹈刊物,開展學術評論,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流派的學術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通過學術上的理論研究,建立和發展我省舞蹈理論隊伍。
(五)加強我省民族民間舞蹈遺產的收集整理、繼承和發展工作,建立舞蹈文化檔案。
(六)重視推動專業舞蹈家和廣大非專業舞蹈工作者相結合。支持和開展羣眾性業餘舞蹈活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羣眾性業餘舞蹈活動的聯繫,促進羣眾舞蹈活動的繁榮,推動舞蹈藝術的普及與提高。對少年兒童舞蹈活動要特別關心和支持。
(七)本會加強與地市舞協和舞蹈團體的聯繫,並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絡。
(八)積極協同各大專院校、文化機構和企業文化團體等,培養和發展舞蹈隊伍,有計劃地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
(九)積極開展同全國舞蹈家,包括台灣和港澳地區以及海外僑胞愛國舞蹈家的聯繫和交流,擴大同世界各國舞蹈家的交往,加強海內外舞蹈藝術交流,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包括我省各地級(及以上)市舞蹈家協會、以及各大型企業和社會上各舞蹈團體、組織自願參加本會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舞蹈藝術專業創作、表演、教學、理論研究、編譯、組織領導等工作,具備一定專業水平,做出一定成績,在省內有一定影響,獲得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在省級文化部門、省舞協主辦的比賽評獎活動中獲獎者;
(四)從事民族民間舞蹈,羣眾舞蹈等工作,具備一定專業水平,做出一定成績,在省內有一定影響,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委託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為本省當然會員。兄弟省市會員移居本省,並繼續從事舞蹈工作者,經辦理手續可由原籍轉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破壞本會工作者,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即停止其會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提名,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1/2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週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文聯和省委宣傳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或專職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聯、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