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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甘肅商會

鎖定
廣東省甘肅商會 [1]  是經廣東省經貿委同意,並經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而成立,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廣東省經貿委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以甘肅籍在粵人士的各類企業和甘肅籍駐粵企業為服務對象,由個人、企業自願參加的自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組織,屬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是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 、企業與社會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
中文名
廣東省甘肅商會
同意單位
廣東省經貿委
批准單位
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成立時間
2006年07月01日下午3點

廣東省甘肅商會商會簡介

廣東省甘肅商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及國家政策規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繁榮地方經濟為宗旨,以科學發展、城信服務為原則,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溝通政府部門與企業的聯繫,努力為會員提供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機構及會員之間的聯繫、瞭解與合作,幫助企業提高業務和經營管理水平。利用廣東、甘肅的地理優勢,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積極拓展兩地的經貿合作與交流,促進兩地經濟和社會的共同發展與進步。

廣東省甘肅商會成立背景

1、商會成立的背景 [2]  甘肅省位於我國西部,地處黃河上游,地域遼闊,自然資源豐富。改革開放以來,一批批隴原兒女滿懷創業激情,遠離家鄉來到改革開放的前沿廣東,在這裏紮根、學習、創業、發展,成功的開創了他們新的理想和新的事業,他們是我們隴原兒女的驕傲。為充分利用廣東、甘肅的地理優勢,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積極拓展兩地的經貿合作與交流,促進兩地經濟和社會的共同發展與進步,創立廣東省甘肅商會勢在必行。
2、商會的發起
2005年7月份開始,甘肅省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張二強主任先後三次主持召開了發起單位發起人會議。經省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多次溝通,在廣東省經貿委、廣東省民間事務管理局以及熱衷商會的人士共同努力下,2005年7月13日,廣東省經貿委經貿函〔2005〕610號文件批覆《關於同意成立廣東省甘肅商會的函》,此批覆件同時抄送廣東省民間事務管理局,由民間事務管理局出具“廣東省社全團體開設銀行驗資專用賬號證明書”。甘肅省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為其墊付3萬元,並在廣東省誠安信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廣東省甘肅商會》註冊驗資報告,至此商會在光大銀行有了自己的銀行賬號。廣東省民政廳民間事務管理局於2006年4月5日粵民民〔2006〕34號文件,正式批准同意籌備成立廣東省甘肅商會。
3、商會的成立
2006年07月01日下午3點,廣東省甘肅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廣東省甘肅商會第一次理事會在廣州市珠島賓館召開,會議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主任張二強主持,參會領導有:廣東省經貿委楊城處長、廣東省民間事務管理局王嘉岐主任、廣東省經貿委陳慧君處長,及來自廣州、深圳、珠海、佛山、雲浮等地的88位會員到場。
會議上由廣東省經貿委楊城處長宣讀廣東省經貿委函〔2005〕610號文件批覆《關於同意成立籌備廣東省甘肅商會的函》的批覆文件。並由廣東省民間事務管理局王嘉歧主任宣讀粵民民〔2006〕34號文件《關於同意籌備成立廣東省甘肅商會》的批覆文件。同時,會議全體成員通過舉手表決一致通過商會章程及監票人、唱票人、記票人名單,並經過發票、打票、投票和計票程序,產生了廣東省甘肅商會第一屆理事名單。
當日在2號樓青蓮廳,主持人召集當選理事召開第一次理事會,經與選舉理事相同的程序,由當選理事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並選舉通過由會長提名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暨此,廣東省甘肅商會正式成立並運行。

廣東省甘肅商會標誌釋義

商會的標誌 商會的標誌
商會的標誌以“隴文化作為設計的基礎,體現商會的獨特文化”為核心理念,與商會的宗旨相互響應。標誌整體為圓形,內圈為深藍色,圓的外形象徵着商會的精神:團結互助,融通交流;中心圖案採用地球經緯線,代表交流與溝通;標誌中心為中文篆體“隴”字,字體篆書意味着隴文化的悠久歷史,“隴”字已經不僅是地域的簡稱,更是一個文化符號;設計中“隴”字的背景圖形是廣東省地圖,不僅明示此為廣東省甘肅商會,更昭示了現代商業的整合精神。
總體設計充分體現新一代隴人,立足於改革開放熱土,繼續弘揚隴人精神,艱苦奮鬥,開拓創新,再創輝煌,回報家鄉和祖國的偉大情懷。
設計元素
一、標誌整體為圓形,內圈為深藍色。
二、下方是中文“廣東省甘肅商會”,上方為英文。
三、中發心圖案採用地球經緯線。
四、標誌中心為中文篆體“隴”字,即甘肅的簡稱。
五、設計中“隴”字的背景圖形是廣東省地圖。
設計構思:
一、圓的外形象徵着商會的精神:團結互助,融通交流。
二、下方中文,上方英文,國際通用的標誌設計手法。
三、藍色與經緯線代表交流與溝通。
四、“隴”字已經不僅是地域的簡稱,更是一個文化符號。
五、字體篆書意味着隴文化的悠久歷史。
六、“隴”字之後的背景圖“廣東地圖”不僅明示此為廣東省甘肅商會,更昭示了現代商業的融合精神。

廣東省甘肅商會會員服務

廣東省甘肅商會免費服務

1、提供政府政策動態和行業指引
2、依法保護會員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
4、參加我會主持的有關政府或行業組織的公共活動
5、參加我會年會活動
6、參加我會舉辦的聯誼活動
7、在我會會報和網站登陸企業信息
8、投資項目資料諮詢
9、企業項目計劃及商務公共活動諮詢
10、企業招商引資信息諮詢
11、國內企業產品會展活動信息諮詢
12、國外考察、培訓、會展活動信息諮詢
13、金融銀行系統資訊和資產評估信息諮詢
14、為會員提供各種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社會關係

廣東省甘肅商會有償服務

1、會員單位社會公共形象和企業文化的全面策劃宣傳
2、會員單位戰略發展規劃、文化理念及品牌建設等策劃服務
3、市場調查、市場營銷及市場推廣策劃服務
4、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完善提高企業素質
5、組織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展銷會和交易會
6、組織協調出國、出境進行考察、訪問、培訓、學習及參加各種會展活動
7、增進加強與港、澳、台、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 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8、企業各種資質認證服務
9、資產評估、信用擔保及銀行融資服務
10、投資項目考察和招商引資服務
11、調節經濟糾紛及有關法律服務
12、會員互助系統計劃
13、承辦企業的委託事項
14、對幫助商會發展新會員成績突出的,視情況提供免費服務

廣東省甘肅商會商會章程

廣東省甘肅商會章程
(2006年7月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甘肅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為促進廣東與甘肅兩省間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的全面發展與交流,以甘肅籍人士在廣東設立的各類企業,甘肅企業在廣東開辦的分支機構,設立的各類辦事機構,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本商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辦公地點設在:廣州市中山二路53號新興大廈11樓1101室。
第二條 本商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條 本商會接受廣東省經貿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經貿委,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事務管理局。活動範圍在廣東省內。
第四條 本商會一切活動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誠信守信為經商準則,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倡導在競爭中合作、在融合中發展、在發展中共贏。
第五條 本商會將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使本商會成為甘、粵兩省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準確地反映民意的羣眾性組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1、組織廣東與甘肅兩省經貿合作與交流,準確地為兩省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2、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繫,促進各種項目和商務的合作。努力為項目提供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3、配合政府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各種招商活動。積極為粵、甘兩省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4、促進兩省之間、企業之間的合作以及工商、旅遊、科技、信息等交流。
5、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商務和法律諮詢服務。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6、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甘肅在粵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甘肅各地駐粵機構,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本商會會員。本商會會員為團體會員。本商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有權對本商會所舉行的各種活動提出批評與建議。
3、根據本章程第五條的規定,會員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獲得本商會給予幫助或協助解決問題的權利。
4、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有關會議。
5、對本商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和監督。
6、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商會章程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2、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理論文章、向兩省政府提出建議和有關信息資料。
3、協助本商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4、按規定自覺交納會員會費(本商會歡迎贊助、有實力者多交不限)
第十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會員管理機構。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商會予以除名: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二)被會員檢舉或本商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商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四)不遵守本章程、無故經常不參加活動,不繳納會員費的。
(五)違反本商會制度,情節嚴重的。
3、會員除名應通過理事會討論,並在本商會信息資料上予以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選舉辦法。
3、選舉產生理事會。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及其重大事宜。
6、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2/3以上會員代表到會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情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8、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各機構及行業分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本次理事會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可聘名譽會長、專家顧問若干名。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各自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且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商會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商會與其他社團開展活動。
4、制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商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5、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訂討論本會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2、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3、準備會員大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文件資料。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秘書等專職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接受會員自願捐贈。
3、自辦項目創收或其它資助。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財務工作人員。實行錢帳分離,財務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財務狀況應定期向會員通報,會員查詢財務狀況時,財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説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修改後,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種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及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結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