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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港口協會

鎖定
廣東省港口協會原稱廣東省內河港口協會,成立於1984年10月。由當時的廣東省航運總公司發起組建,九十年代改為現名。協會在省民間組織管理部門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並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及廣東省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省港口協會堅持以服務行業、服務會員和服務港口經濟發展為宗旨。協會定位為廣東省全省性的港口行業協會。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中介團體。
中文名
廣東省港口協會
原    稱
廣東省內河港口協會
成立時間
1984年10月
發起時間
廣東省航運總公司

廣東省港口協會協會簡介

根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精神,協會已進行了民間化改革。根據2006年11月六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的《廣東省港口協會章程》規定,本會的會員為廣東省內港口企業、相關科研機構和單位。協會建立了會長、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三級管理機構,並設立了監事會,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協會領導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現任會長陳洪先(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謝鑑明、鄭日強、温錫通等8人任副會長(均為省內知名大中型港口企業領導人),監事會由監事長邵國坤(佛山新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及4位監事組成。協會聘任徐炳澄同志擔任秘書長。現任名譽會長為陳自昌(省交通廳副廳長)和陳慶年(省交通廳助理巡視員)。鄧立文(省交通廳港航管理局局長)和羅國才(省交通廳港航局港口處處長)等5人任顧問。協會設立秘書處和生產經營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等4個專業委員會,承擔協會各項具體工作
本協會現擁有單位會員70多個,覆蓋全省各個水域的主要港口企業。協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擁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和其他有償服務收入。 [1] 

廣東省港口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港口協會。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ORT & HARBOURS ASSOCIATION (GDPA)。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全省性的港口行業協會。是由省內港口企業、相關科研機構和單位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織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在會員與廣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港口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港口行業調查,評估論證、資質論證、評比、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關係,調查、協調、解決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紛爭;
(三)代表港口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港口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港口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有關港口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為會員及相關企業提供技術和管理諮詢、評估論證、業務培訓等服務;
(十)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廣東省內港口企業、相關科研機構和單位。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從事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的企業,還應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5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訂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訂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決定專職副會長及其他專職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副會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五)其他需由會長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組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可指定副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責;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