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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太陽能協會

鎖定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成立於1999年7月2日。它是廣東省太陽能企業、省府有關部門、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參加的民間組織,其業務主管部門是省經貿委,辦公地點掛靠在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
中文名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協會簡介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自成立以來我協會在加快我省利用清潔能源、協調和促進太陽能行業發展、協助和配合政府做了大量行業管理工作、發揮了政府助手和政企間橋樑作用,為改善環境、節約常規能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盡了綿薄之力。 目前協會屬下有太陽能熱利用和太陽能光伏兩個專業委員會,共有團體會員70個,個人會員約300人。我協會目前開展的業務有:
技術培訓 各種有關技術培訓。
技術諮詢 接受各界技術諮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技術爭端。
技術服務 太陽能產品和工程系統檢測、工程評標和驗收、出版《廣東 太陽能》雜誌等科普刊物、舉辦展覽會等。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入會須知

1、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及企業(公司)簡介1份。
2、法人代表(負責人)相片2張(大1寸),每個單位(公司)必須有一個是會員。(參加會員選舉)
3、申請入會需填2張申請表,團體、個人各1張。(蓋公章)
4、團體會員會費1500元/年,個人會員會費10元/年。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太陽能協會,英文名稱為 (簡稱GSEA)。
第二條 第二條本團體是性質是:
(一)廣東省從事太陽能利用研究、太陽能產品生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包括外省市太陽能行業駐粵單位)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法人社會團體;
(二)本團體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境內,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定不移地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本協會會員,為推動廣東省太陽能界“產學研”聯合和太陽能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進步和太陽能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提高廣東省太陽能利用事業的整體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上接受廣東省經濟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事機構設在廣州市先烈中路81號原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研究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任務)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任務)是:
(一)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協助政府部門對我省太陽能行業進行管理;
(二)推動單位會員之間的“產學研”聯合,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三)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活動,宣傳太陽能利用的科普知識,編輯出版有關廣東太陽能利用的刊物(包括信息和資料等);
(四)採取各種形式為本會單位會員培訓專業人員;
(五)維護本團體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太陽能利用的諮詢服務工作,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太陽能研究和太陽能產品生產)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會員:
1、太陽能行業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從事太陽能利用研究和開發
工作的科研院所、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學術性羣眾團體;
2、從事太陽能利用科學研究和太陽能產品生產工作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3、熱衷於太陽能科學實驗活動並取得成績和一定貢獻者;
4、熱心支持太陽能利用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須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四)宣傳太陽能知識,尊重和保護會員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出協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大問題;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協會章程的修改意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接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團體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政府交辦任務提供的經費;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諮詢服務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計人員由本團體掛靠單位會計人員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與其他社會團體合併;
(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決議同意協會自行解散;
(三)協會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機關認為應當撤消登記的。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許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1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太陽能協會 1999.4.12首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