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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

鎖定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簡稱“千禾社區基金會”)是一家立足於珠三角地區的非公募基金會,於2009年9月1日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成立。
作為資助型的社區基金會,千禾以珠三角地區為重點,通過專業化的運作,支持紮根社區的公益組織,並協助捐款人有效管理慈善資金,開展戰略性社會投資和公益傳播。同時,千禾基金會也努力與政府、媒體、企業、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各方合作,創造多贏的公益合作項目,推動社區公益創新和可持續發展。 [1] 
中文名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
簡    稱
千禾社區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9年9月1日
原始基金
200萬元人民幣
組織性質
慈善組織
登記部門
省級民政部門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建設宗旨

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於助人的慈善文化,立足廣東,為有需要的社區提供援助,推動貧困社區的改變及可持續發展。 [2]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業務範圍

管理和使用資金,支持貧困社區可持續發展的硬件和軟件建設;
支持地方政府和學術機構等部門致力於改變貧困社區及推廣公益慈善的實驗和研究;
支持慈善公益組織的社區發展項目。 [2]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組織機構

組織架構示意圖 組織架構示意圖 [3]
理事會是千禾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定期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劃、財務報告、章程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
理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項目審批委員會、傳播委員會及籌款委員會,由理事及外部專家組成,對理事會彙報。
監事會是千禾基金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財務制度的落實。獨立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務進行年終審計,並在理事會上公佈。
秘書處是千禾基金會的執行機構,受理事會領導並受監事會監督,秘書長任負責人,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項目、行政人事與財務部門。 [3]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理事成員

職位
姓名
榮譽理事長
理由、王津津
理事長
劉小鋼
副理事長
賴建雄、朱健剛
理事
陳曉瀾、陳影、胡小軍、黃昌偉、簡文華、廖滿雄、羅豔、王李珏、姚遠、張和清
監事
楊利川
法律顧問
鄭子殷
秘書長
胡小軍
(以上資料來自 [3]  )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劉小鋼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2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閲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秘書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2/3以上出席理事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工作規則》的修改;
(二)對“千禾”的解散和清算做出決議;
(三)對“千禾”的分立、合併做出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不多於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