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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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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廣東省2002年施行的辦法。
中文名
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
2002年11月20日

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簡介

【發佈單位】廣東省
【發佈文號】粵府〔2002〕87號
【生效日期】200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粵府〔2002〕8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公路聯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廣東省收費公路(包括橋樑、隧道)的使用效率和服務質量,規範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收費公路(包括橋樑、隧道和城市收費道路,下同)聯網收費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聯網收費是指在全省收費公路採用兼容電子不停車收費和人工半自動收費的組合式收費技術,實現用户持公路專用繳費卡在全省範圍內繳付通行費;以及在全省高速公路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帳”的收費管理方式。
第三條公路聯網收費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發卡、統一收費、統一結算”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聯網收費專營公司,由專營公司負責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具體實施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成立類似機構(公司)。
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落實協調和實施監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設計和建設、運營實施行業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扶持、促進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專營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專營權,具體包括:
(一)專營全省公路聯網收費(含電子不停車收費)業務,負責編制全省公路聯網收費實施方案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建立全省公路聯網收費密鑰管理系統,負責統一發行公路聯網收費密鑰卡、專用繳費卡和電子標籤;
(三)負責公路專用繳費卡以及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統一結算和分帳;
(四)負責公路聯網收費系統和關鍵設備的檢驗、測試和認證工作;
(五)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專營公司應接受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監管,並與收費公路經營單位簽訂委託結算協議、與公路專用繳費卡和電子標籤用户簽訂用户協議,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具體監管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全省公路聯網收費要按照“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原則,先在高速公路實施,再推廣到其他收費公路。
高速公路應按“分區聯網、逐步合併”的方針,從區域聯網收費逐步發展到跨區域的全省聯網收費。
第八條全省收費公路按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費公路分別制定聯網收費實施方案和技術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強制實施。
公路收費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改建應當符合聯網收費實施方案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收費公路應具備公路專用繳費卡收費功能,並設有或預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
第十條公路聯網收費的關鍵設備(IC卡及讀寫機具、電子標籤及讀寫設備等)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以及聯網收費技術標準,由專營公司負責測試認證並建立市場準入機制。
第十一條收費公路按照聯網收費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或建設後,其收費系統應經專營公司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省聯網收費結算中心和各區域收費中心由專營公司負責建設和管理。
公路收費系統由各公路經營單位負責改造和建設。
第三章運營和管理
第十三條公路聯網收費密鑰卡 (PSAM卡和用户母卡)、專用繳費卡(儲值卡和記帳卡)和電子標籤(電子不停車收費專用)由專營公司統一發行。
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用於公路聯網收費的密鑰卡、非現金繳費卡(券)和電子標籤。
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公路正在使用的非現金繳費卡(券)可暫時保留,但不得擴大發行及使用的範圍和規模,並應逐步過渡到統一使用公路專用繳費卡。
第十四條公路專用繳費卡和電子標籤的推廣採取強制措施,促進非現金繳費方式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方式的應用。
第十五條公路收費系統經專營公司測試合格投入使用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不得拒絕使用公路專用繳費卡繳付通行費。
第十六條車輛用户使用通行卡、公路專用繳費卡和電子標籤,應當遵守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和專營公司的相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偽造、變造通行卡、公路專用繳費卡和電子標籤。
第十七條專營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用户服務網點,接受用户的監督。
第十八條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負責所屬收費站的日常管理和收費業務。
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所屬公路收費設施和通訊設施完好、穩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條專營公司收取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支付的結算服務費和記帳卡用户支付的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原則上按維持專營公司正常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核准。
第二十條車輛用户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車輛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有效入口憑證的,應按該高速公路聯網區域內可以通行的最長路程繳付通行費。丟失通行卡的,還應賠償通行卡工本費。
第四章通行費結算
第二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統一委託專營公司進行聯網收費結算和分帳。
區域收費中心建成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和經營區域內跨路段的公路收費結算和分帳系統。
第二十二條各區域負責公路聯網收費資金清算的銀行由專營公司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將所屬各收費站當日收取的現金通行費繳入清算帳户,清算帳户由專營公司、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和清算銀行共同監管。
第二十四條專營公司的聯網收費結算和分帳工作,應按照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五條專營公司應於結算週期結束後兩個法定工作日內向清算銀行提交通行費劃款指令。
現金通行費的結算週期為一日。
公路專用繳費卡的結算週期為一個月。
第二十六條清算銀行應於收到專營公司劃款指令當日向各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指定帳户劃出資金。
第二十七條專營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省聯網收費結算中心和各區域收費中心安全、穩定地運營,並保證公路專用繳費卡的安全性,維護各收費公路經營單位的資金安全。
除不可抗力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的責任以外,確因省聯網收費結算中心和各區域收費中心結算和分帳錯漏,造成收費公路經營單位通行費損失的,專營公司負責補償。
第二十八條專營公司、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和清算銀行應建立通行費收入核對機制,確保通行費結算數據的準確無誤。
專營公司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對通行費結算數據存在異議,可以要求調查核實,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專營公司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和報表制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條全省公路聯網收費應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或省地税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
第五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仍不改正的,根據《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對相關收費站不予辦理綜合年
審,報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停止新收費站的設置審批: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所屬收費公路不具備公路專用繳費卡收費功能,或者未設有、未預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屬收費公路使用不符合聯網收費技術標準的關鍵設備,或者關鍵設備未經專營公司測試、認證和許可而投入使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所屬公路收費系統改造或建設後未經專營公司測試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屬收費公路拒絕使用公路專用繳費卡繳付通行費的。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行用於公路聯網收費的密鑰卡、非現金繳費卡(券)或電子標籤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更改、偽造或變造通行卡、公路專用繳費卡或電子標籤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建設或經營區域內跨路段的公路收費結算和分帳系統的。
第三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專營公司、清算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未按時履行其職責的,應按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政府主管部門、專營公司、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