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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鎖定
廣播電視大學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對廣播電視大學的宏觀管理,保證教育質量,促進廣播電視大學的發展,原國家教委於1988年5月16日製定發佈了《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規定》共九章34條。 [1] 
《規定》是國家教委發佈的部門規章 [2]  ,規定了廣播電視大學的性質與任務、設置原則、設置標準、審批程序、職責、教學、管理體制。 [2] 
《規定》適用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地方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教學管理工作站。 [1] 
《規定》從1988年5月16日起試行。 [1] 
2020年11月23日教育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3] 
中文名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頒佈時間
1988年5月16日
實施時間
1988年5月16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文    號
(88)教計字063號
廢止時間
2021年1月1日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總則

第一條
廣播電視大學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宏觀管理,保證教育質量,促進廣播電視大學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4]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廣播電視大學是指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地方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教學管理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
第三條
廣播電視大學應以“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為辦學的指導思想,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培養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勞動者的科學文化水平。
第四條
廣播電視大學應加強同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機構之間的聯繫和協作。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性質與任務

第五條
廣播電視大學是採用廣播、電視、印刷和視聽教材等媒體進行遠距離教學的開放性高等學校,是在教學上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遠距離教育系統。 [2] 
第六條
廣播電視大學的主要任務是:舉辦以高等專科為主的學歷教育,同時,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社會各界的職業技術教育、崗位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提供教學服務。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設置原則

第七條
設置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工作站,應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和辦學條件的可能,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處理好發展廣播電視教育同發展其他各類高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的關係,講求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2]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置。
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含地級市,下同)可根據在籍學生人數設置廣播電視大學分校。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市,可根據辦學任務及在籍學生人數設置廣播電視大學分校或工作站。
縣(含縣級市,下同)和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在籍學生人數及其他類成人教育的需要,統籌設立相應的工作站。
廣播電視大學分校及工作站,根據教學管理的需要組建教學班。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可舉辦實驗性直屬教學班。 [5] 
第八條
廣播電視大學設置專業和課程,應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符合通用性強、適應面廣、學員視聽率高的原則。 [2] 
廣播電視大學高等專科專業,可分別由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及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分校設置。
廣播電視大學可按以上原則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委託設置專業和課程。
第九條
廣播電視大學可根據人才需求附設中專部。
中專部的專業或課程,可分別由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及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分校設置。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設置標準

第十條
設置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達到大學本科畢業文化水平,熟悉遠距離教育規律的專職校長和副校長。 [2]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和專職或兼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
設置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達到大學專科畢業以上文化水平的專職負責人。
第十一條
設置廣播電視大學,須配備與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合格教師。
廣播電視大學的教師須具有與所擔任教學工作相適應的學術水平,懂得遠距離教育的教學法,並具有編寫輔導教材和進行面授輔導的能力。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大學的專任或兼任教師,均須通過任課資格審查,方可擔任課程教學,其資格審查和聘任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播電視大學每個專業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副教授或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任或兼任教師兩名,每門課程至少應當分別配備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以上職務的專任或兼任主講教師一名。輔導教師的配備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開設課程的主講教師和教材主編應從全國範圍內擇優聘任。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大學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辦學經費,須有穩定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學員人均經常費開支標準和解決辦法,應區別不同的辦學層次,學科類別及學習年限,按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設置廣播電視大學,須具有與學校任務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校舍、圖書資料、儀器設備,有相對穩定(含租用)的教學實習、實驗基地。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的設置和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廣播電視大學分校、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市區分校或工作站的設置和變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縣和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廣播電視大學工作站的設置和變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 
第十六條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設置專業的科類計劃和崗位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的課程及附設中專部,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及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分校設置專科專業和崗位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的課程及附設中專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規定職權內,依照本規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分別對廣播電視大學申請設置或變更學校專業及課程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職責

第十八條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職責:
舉辦全國統一開設的專業科類,制訂相應的教學計劃和統一開設課程的教學大綱;負責編審統一開設課程的印刷教材,製作視聽教材,並出版發行;負責統一開設課程的考試和命題工作;加強師資、技術人員、管理幹部培訓工作;開展遠距離高等教育、教學工作的研究;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教學業務工作。 [2]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的職責:
舉辦面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統一開設的專業,制訂相應的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自行開設課程的教學大綱,編寫自行開設課程的印刷教材及教學輔導資料,製作自行開設課程的視聽教材;
組織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統一開設課程的考試及評卷,負責自開課程的考試和命題等工作;
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教學、教務、考務、學籍等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錄取新生,頒發畢業證書、單科證書、結業證書;
培訓師資,開展教學研究,總結交流辦學、教學經驗;
指導廣播電視大學分校和工作站的教學業務工作;
指導學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大學分校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市區廣播電視大學分校或工作站的職責:
按照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教學計劃,組織聽課、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考試、考核、實驗、實習、畢業作業(論文)等教學活動;貫徹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關於教學、教務、考務、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制定的相應的管理細則;負責所屬工作站、教學班的組建和教學管理;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頒發結業證書;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分校須負責面向本地區自辦的專科畢業及其他層次教育的教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大學工作站的職責:
聘請輔導教師和非學歷教育自開課程的任課教師;負責各教學環節的組織工作和教學班的各項管理工作;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為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接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屬高等學校,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教學業務接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所屬地區廣播電視大學分校,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市區廣播電視大學分校或工作站,行政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教學業務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條
縣或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心單位的廣播電視大學工作站及其教學班,接受縣人民政府或本單位領導,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教學業務接受隸屬的廣播電視大學及其分校的指導和管理。 [1]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分別負責對廣播電視大學進行檢查、考核,凡不符合本規定的,須予以整頓。整頓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