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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鎖定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是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屆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5]  2015年1月15日,《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修訂)》(簡稱《規定》)在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1] 
最新修訂的《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15屆13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  據《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在廣州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多重優待。廣州市無償獻血優待證分“A證”、“B證”和“C證”。不同優待證申請條件不同,可享受的福利也不同。 [6] 
中文名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地    區
廣州市
類    型
地方行政規章
施行日期
2021年5月1日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文件內容

歷史版本:《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2004年7月30日頒佈,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5] 
當前版本:《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2021年2月9日頒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牀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採血、供血、醫療臨牀用血及其相關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18週歲至55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週歲。
鼓勵適齡健康者每年至少參與1次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教師、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等率先獻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對獻血工作進行監督、考核、通報,將獻血工作納入衞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加強獻血站(點)建設,配備與獻血工作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耗材,建立應急獻血隊伍,保障獻血工作經費。
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逐級下達執行。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組織開展獻血法律、法規、規章的教育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
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定醫療機構的年度用血計劃,制定年度供血計劃;
(二)制定血液採集和供應的調劑方案;
(三)負責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採血、供血預案,負責醫療機構用血和應急採血管理工作;
(五)負責血液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及新聞宣傳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同級政府建設的獻血站(點)設置、免費用血、宣傳教育、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表揚獎勵、應急保障等獻血工作所必要的經費保障以及各單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規章及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高等院校、中小學健康教育內容,指導高等院校、中小學開展獻血知識教育,提高在校師生獻血知識知曉率,動員健康適齡的在校學生參加獻血。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獻血站(點)的設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執行緊急任務的送血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流動獻血車的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獻血站(點)指示牌的設置。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等有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等單位及獻血站(點)所在地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獻血工作,協助做好採供血的保障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宣傳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按時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第八條 市、區獻血辦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等學校等開展獻血宣傳活動,發放獻血專項工作經費,發放標準由市獻血辦統一制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宣傳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按規定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事蹟、典型人物。
鼓勵其他具有廣告發布資源的企業發佈獻血公益廣告。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文明社區、單位考評體系。
第十條 每年6月為本市獻血宣傳活動月。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獻血月(周、日)。
第三章 獻血和採供血管理
第十一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血站應當依法設立。
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和各醫療機構開展的自體輸血採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採血、供血業務。
第十二條 血站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以下信息:
(一)採血量、供血量;
(二)臨牀用血費用免交數額;
(三)血站依法執業相關信息;
(四)獻血站(點)位置、服務時間、服務熱線等信息;
(五)獻血流程、臨牀用血費用核銷流程;
(六)獻血表揚獎勵的相關信息;
(七)舉報投訴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八)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十三條 血站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稀有血型獻血者資料庫;
(二)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信息等進行保密;
(三)建立信息反饋和回訪制度,對獻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結果,並提示覆檢或者就醫;
(四)定期組織獻血者活動,擴大固定獻血者隊伍;
(五)其他有利於促進獻血的工作。
第十四條 血站採血、供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採血、檢驗、供血標準及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
禁止採集未經身體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
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五條 獻血點包括獻血屋和流動獻血車。獻血點懸掛市人民政府獻血屋或者獻血車停靠點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佔用。
相關單位應當在衞生健康部門提出獻血站(點)設置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方便獻血者的原則,綜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支持獻血站(點)佈局和建設。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者電子身份證件,直接到獻血站(點)獻血。
公民獻血後,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衞生健康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其所在單位或者獻血活動組織者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補貼標準、開支渠道和獎勵方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本市科學統籌獻血、採血、供血需求,組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等開展團體獻血活動。
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預約上門採血等服務。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應急獻血機制。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動員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與應急獻血隊伍建設。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市和設血站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啓動應急獻血隊伍參與獻血。
應急獻血隊伍建立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複製、轉讓、冒用無償獻血證。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單位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視為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民臨牀用血時,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其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免交或者減交臨牀用血費用。
地中海貧血、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等長期依賴輸血治療的病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範圍;自體輸血發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納入支付範圍。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臨牀用血規範:
(一)使用本市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特殊情況下需要在省內或者跨省調配血液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儲存、運輸血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和要求;
(三)依照相關規定的項目,對臨牀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用於臨牀;
(四)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範和制度,科學、合理用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五)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將單採原料血漿用於臨牀;
(六)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用血費用,不得任意加價;
(七)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的臨牀用血和等量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親屬的臨牀用血。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臨牀用血的規範和標準,並結合血站的供血計劃制定臨牀用血計劃,建立用血申請、審批、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責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採用成分輸血、限制性輸血、自體輸血等先進技術,提高科學用血水平,保證輸血安全和療效。
第五章 激勵與優待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牀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獎勵: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在臨牀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其他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獲得表揚獎勵的單位可以對本單位或者行政區域內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等優待。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1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2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優待外,給予免費遊覽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的優待。
鼓勵其他景區、紀念館、博物館等場所實行優先優惠。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3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一)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享受優先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
(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優先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3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4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一)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第二十九條 無償獻血者或者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符合國家和省獎勵、優待標準的,同時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獎勵、優待。
市衞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獎勵、優待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在本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因病致貧的,由民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組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關愛和救助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按規定對血站採供血質量、執業活動、臨牀供血活動等進行監督檢查、抽檢,並定期通報檢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並對投訴人和舉報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衞生健康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衞生健康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轉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採血業務或者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區衞生健康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的,由市衞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市衞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無償獻血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區衞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血站或者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市衞生健康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在本市無償獻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需要臨牀用血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 1日起施行。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規定解讀

2021年1月8日,《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政府第15屆13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規定》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4] 
一、《規定》出台背景和依據
原《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自2004年施行至今已有16年,對規範我市採供血秩序、保障醫療臨牀用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技術和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我市獻血工作遇到了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採供血矛盾增大、保障激勵舉措有待加強等新情況、新問題。同時2015年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了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權限;2018年新修訂施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確立了新時期獻血工作的主要制度和發展方向,明確了各地制定與轄區實際工作相適應的規章條款。為解決我市無償獻血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規範我市獻血各項工作,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性,確保上位法能夠更好地“落地”實施,必須對原《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血站管理辦法》等規定,同時融入了我市獻血管理工作的實踐好經驗、好做法,並參考和借鑑了浙江省、江蘇省、重慶市、昆明市等省、市的立法經驗和實際做法。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細化政府各部門領導獻血工作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獻血工作中的職責,《規定》對相對應職責作了更為準確的細化和補充,強化政府對無償獻血工作的領導,突出政府主導作用。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對獻血工作進行監督、考核、通報,將獻血工作納入衞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障與獻血工作相適應的人財物,建立應急獻血隊伍。二是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三是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組織開展獻血法律、法規、規章的教育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四是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五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日常工作。此外,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應急獻血機制,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可以啓動應急獻血隊伍參與獻血。另外,《規定》還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將獻血工作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鞏固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廣泛參與的獻血工作格局。
(二)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無償獻血工作機制方面需要多部門合作,相關部門各司其責協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是重要前提,在《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文新廣、財政、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在獻血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增加了對供電、供水、供氣、電信等企事業單位積極支持無償獻血工作的要求。主要內容:一是規定文新廣等部門及新聞宣傳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二是財政部門負責獻血工作所必要的經費保障。三是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規章及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高等院校、中小學健康教育內容,指導高等院校、中小學開展獻血知識教育,提高在校師生獻血知識知曉率,動員健康適齡的在校學生參加獻血。四是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獻血站(點)的設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執行緊急任務的送血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流動獻血車的停放提供便利條件;六是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獻血站(點)指示牌的設置。
(三)強化獻血宣傳與組織動員。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和動員,提高市民對無償獻血的知曉率,提升無償獻血的認知度、認同度和美譽度,進一步弘揚仁愛、人道、奉獻、和諧的助人精神;加強團體獻血的組織和招募力度,結合街頭無償獻血雙軌途徑,更好緩解臨牀用血需求與血液供應之間的矛盾,有力解決血液庫存偏型和季節性血液緊張等問題,《規定》專門增加了獻血宣傳與組織動員的新內容。一是在宣傳時間和方式上,確立每年6月份為我市獻血宣傳活動月,可結合“6·14世界獻血者日”進行宣傳,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獻血月(周、日)。二是在動員團體單位獻血方面,按照本市獻血、採血、供血的需求,科學統籌、組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等開展團體獻血活動。
(四)提升血站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血站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直接影響無償獻血者的招募和血液安全,不斷提升血站服務能力和質量,實現獻血者滿意和血站發展融為一體,從而促進無償獻血事業的不斷髮展,本《規定》對血站的服務進行了細化補充。一是規定血站的信息公開制度。要求血站依法公開採血量、供血量;臨牀用血費用免交數額;血站依法執業相關信息;獻血站(點)位置、服務時間、服務熱線等信息;獻血流程、臨牀用血費用核銷流程;獻血表揚獎勵的相關信息;舉報投訴受理方式及其程序推動獻血工作的公開透明化。二是血站應當做好獻血服務工作。血站應當建立稀有血型獻血者資料庫、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信息反饋和回訪制度,定期組織固定獻血者活動,擴大固定獻血者隊伍。
(五)增加獻血者激勵和優待措施。為了提高城市千人口獻血率,鼓勵公眾參與獻血或獻血志願服務,讓獻血者得到政府和社會肯定和讚揚,彰顯無償獻血公益行為的榮譽感,《規定》借鑑外省市的做法,以及本市的無償獻血實際情況,新增激勵和優待政策條款。一是明確了公民獻血後的關愛。公民獻血後,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獻血活動組織者給予誤餐、交通等補貼和休假,補貼標準、開支渠道和獎勵方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二是明確了免費用血政策。無償獻血者獻血後,其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免交或者減交臨牀用血費用。三是新增優先用血機制。明確規定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臨牀用血和等量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親屬的臨牀用血。四是新增獻血激勵優待政策。為了給在本市多次參與獻血的無償獻血者以及相關志願者充分的肯定和激勵,符合條件的無償獻血者和志願工作者,可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可享受優先就診,並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可優先輪候入住市、區級公辦的養老機構;可免費乘坐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歷史版本

(2004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5號公佈,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牀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採血、供血和醫療臨牀用血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18週歲至55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證獻血工作經費。
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用血計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逐級下達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的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組織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動員和組織轄區內各單位開展獻血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的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獻血、採血、供血和醫療臨牀用血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年度用血計劃;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採集和供應的調劑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設置的初步審查和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監督管理血站的執業活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採血、供血預案。
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的獻血、採血、供血、醫療臨牀用血工作,擬定和上報本轄區年度用血計劃。
第六條 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共同做好獻血的有關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主管部門及新聞宣傳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報道工作。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獻血工作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及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網點的設置納入城市規劃。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的有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本單位、本轄區的獻血工作計劃,按時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包括暫住3個月以上的外地人員)參加獻血。
第三章 獻血和採供血管理
第八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負責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公益性組織,應當依法設立。
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採血、供血業務。
血站根據實際需要到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學校或者其它公共場所流動採血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告知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血站採血、供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的採血、供血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
禁止採集未經身體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者的血液。
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條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設置的採血點獻血。
公民獻血後,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七條做好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其在年度內獻血人數達到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規定比例的,由獻血辦發給《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其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複製讓《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單位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視為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條 公民醫療臨牀用血時,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第十五條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經檢驗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享有以下臨牀用血權利:
(一)無償獻血200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二)無償獻血累計600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牀用血時,免交上述費用。無償獻血者獻血後,經檢驗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獻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按下列規定在就診的醫療機構辦理手續:
(一)無償獻血者本人用血的,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無償獻血證)辦理;
(二)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用血的,憑無償獻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無償獻血證》、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與無償獻血者之間關係的有效證明辦理。
無償獻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異地用血,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由用血者憑前款規定的證件、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和用血收費單據到獻血辦辦理報銷手續。
獻血辦與醫療機構之間應當定期結算。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實際用血量向獻血辦或者其委託的醫療機構繳納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需要出示《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無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無償獻血證》的,本人應當依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3倍計算。
第十八條 18週歲以下、55週歲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市户口簿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榮譽軍人憑有效身份證明、見義勇為人員憑公安機關證明或者確認證書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條 急診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時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條 用血互助金繳納之日起6個月內,單位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取得《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辦應當退回繳納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單位逾期未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逾期未取得《無償獻血證》的,所繳納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發展本市獻血事業。
第二十一條 用血互助金由獻血辦設專門帳户登記入帳,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專户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獻血辦應當接受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臨牀用血必須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本市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從外地調劑血液;
(二)儲存、運輸血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和要求;
(三)依照相關規定的項目,對臨牀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用於臨牀;
(四)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範和制度,科學、合理用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五)不得從事採血、供血業務或者自採醫療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將單採原料血漿用於臨牀;
(七)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用血費用,不得任意加價。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臨牀用血的規範和標準,實行責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公民臨牀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牀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紅十字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在醫療臨牀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毫升以上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紅十字會按下列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三等獎;
(二)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二等獎;
(三)無償獻血累計達到3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一等獎;
(四)無償獻血累計達到4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特等獎。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採集血液的,由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的,由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複製、轉讓《無償獻血證》或者《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由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沒收該證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騙取用血優惠的,由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區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由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獻血辦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供血、醫療臨牀用血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在本市無償獻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需要醫療臨牀用血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均指由本市各級獻血辦頒發的《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修改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2] 
為了全面落實機構改革,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軍民融合發展等工作,市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及軍民融合發展等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佔用管理辦法》等54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對《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等6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五、將《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主管部門”。 [2] 
將第六條第六款中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獻血辦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供血、醫療臨牀用血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

昨日起,《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修訂)》(簡稱《規定》)在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1] 
血站要公開採供血信息
廣州市每年無償獻血量達46.53萬人次,居全國城市第二位,但公眾對無償獻血制度的公益性和獻血去向不明等仍有疑問,對此,《規定》增加條款明確:血站應當建立採供血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佈採供血信息。
此外,據民意調查,大多數人對流動獻血車的衞生安全問題存在質疑。對此,《規定》要求各級政府要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增加採血點建設。為保障用血安全,《規定》還表示,各級醫療機構臨牀用血應當使用本市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未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異地調劑血液。
獻血年齡放寬至60週歲
按照舊規定,提倡18週歲至55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昨起公示的《規定》將無償獻血的年齡放寬,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週歲。《規定》表示,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具有《單位年度獻血證》的單位員工的臨牀用血。
根據舊規定,無償獻血達到600毫升以後,獻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均可以享受不限量免費用血的待遇。《規定》調整為:獻血者獻血累計滿600毫升且經檢驗合格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免交費用的累計用血量不超過獻血者累計獻血量,無償獻血者本人仍可無限量享受免費用血。
取消用血互助金制度
舊規定要求,年齡在18週歲至55週歲的市民,平時未獻血,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由其本人或單位繳納用血互助金,金額為用血血液採集至運輸等費用的三倍。六個月內,其單位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用血者本人及配偶、直系親屬取得《無償獻血證》,用血互助金本息將被退回。
“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用血互助金的繳納者依然不獻血,繼續依靠行政手段推動單位和市民獻血已不合時宜。”市法制辦方面表示,所以借鑑北京、浙江、寧波等地做法,刪除了有關用血互助金的規定。
此外,之前舊辦法還規定,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一千毫升以上,視其獻血量授予無償獻血一、二、三等獎。新的《規定》也刪除了這一條款。
意見反饋
截止時間:2015年2月14日
反饋途徑:
1.登錄市法制辦官網,通過“立法徵求意見”欄目提交;
2.在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3.郵寄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