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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鎖定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曾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2024年3月,重新掛牌成立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4] 
中文名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所屬部門
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市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等建設工作;負責金融招商工作,負責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開展金融總部企業認定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
(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股權交易、櫃枱交易市場等區域性金融市場;培育和監管全市股權投資發展,負責對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進行業務指導。
(五)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六)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繫,牽頭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承擔為駐穗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
(七)推進保險業改革創新,培育發展保險市場;協調推進地方保險業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工作,並做好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引導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防範、處置、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防範、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九)負責區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開展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和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信訪、安全、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處(審批管理處)。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草案和金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協調開展金融運行的統計監測,負責金融業發展形勢分析和報告。推進本市金融法治環境建設,配合普及金融法治知識工作。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
(三)監管一處。負責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典當行實施監管,強化對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範發展。按規定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等事項。負責對全市大宗商品、環境權益、知識產權交易場所實施監管。協助開展涉及監管職責的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協調處置金融風險事件。
(四)監管二處。負責對全市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實施監管,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範發展。按規定審核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等事項。協助開展涉及監管職責的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協調處置金融風險事件。
(五)監管三處。牽頭組織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應急維穩工作。統籌加強跨部門金融監管合作,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牽頭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推進地方金融風險防控系統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參與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六)銀行保險處。培育、發展銀行信貸和保險市場。服務地方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研究制訂銀行業、保險業發展專項政策,推動銀行業、保險業改革創新,引導推動銀行業、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配合、協助銀保監管部門依法對地方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協調推進地方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培育和發展金融中介服務業。推動全市普惠金融發展,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體系、政策性金融體系。指導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並強化監管。
(七)資本市場處(廣州市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協調指導廣東股權交易中心、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的建設和發展。協調推進期貨市場發展有關工作。指導、協調企業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託管、轉讓、交易。推動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和資產證券化工作。培育和促進風險投資機構規範發展。
(八)交流合作處。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繫,承擔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負責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組織協調金融功能區建設發展工作。負責金融招商推介工作,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組織金融人才教育培訓。負責由我市承辦的金融業交流合作平台的協調、組織。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