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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者

鎖定
廣義上來説,所謂廣告發布者就是指在廣告活動中具有廣告發布職能的法人、其他經營者。既包括專門的大眾傳播機構,也包括具有自營媒介的一般廣告經營者;狹義的廣告發布者的概念,僅僅包括報社、電視台、電台和雜誌社這四種新聞媒介機構,而不包括專門提供其他媒介類型的廣告發布業務服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及自行發佈廣告作品的廣告主,和在自營媒介上發佈廣告作品的廣告經營者。
我國《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即我國的廣告工作者一般是從狹義角度來理解廣告發布者的概念的。
中文名
廣告發布者
定    義
在廣告活動中具有廣告發布職能的法人、其他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相關概念

1、廣告主:
《廣告法》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管理條例》中稱廣告主為廣告客户。
2、廣告經營者:
《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廣告發布者管理規定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佈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廣告發布者的規定。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佈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第十六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並遵守下列規定: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第十八條 發佈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第二十條 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