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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鎖定
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平頂山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所屬部門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平頂山市
現任領導
趙永宏(局長)

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推動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服務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實施、銜接。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和統計監測的有關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全市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羣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進行審核。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七)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聯繫、培養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組織實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全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一)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地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二)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領導分工

趙永宏 局長 [3] 
白鵬飛 [2] 

平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參與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擬定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組織、督促落實;承擔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分析和研判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的整理、編纂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組織宗教基礎信息數據庫變更和宗教活動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
(三)民族關係與監督檢查科(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組織民族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宣傳教育和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依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相關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有關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法規和政策;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做好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維護在平新疆少數民族羣眾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四)民族科。負責全市少數民族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方面法規、政策落實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衞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具體工作;負責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承擔全市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配合辦理扶持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指導民族學校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和統計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方扶貧、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等工作。
(五)宗教科。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間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糾紛;組織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負責聯繫、培訓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做好流動穆斯林宗教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