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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基金管理

鎖定
工資基金管理(administration of wage fund)又稱“工資基金監督”。國家授權銀行根據政策和國家的工資基金計劃,監督各單位的工資和工資性貨幣支付的一項具體措施,是現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1985年9月國務院頒佈了《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凡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 [1] 
中文名
工資基金管理
外文名
administration of wage fund
對    象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
人口數量
5000萬人

工資基金管理沿革

1954年,中國一些地區已開展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特別是東北地區比較普遍。當時瀋陽、旅大、鞍山等城市制定了企業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進行試點,但沒有在全國普遍推廣。1958年,職工人數增加過快,工資投放大量增加,對市場壓力很大,為了加強工資基金管理工作,1959年12月11日,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勞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達《關於工資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並於196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進一步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責成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嚴格的工資基金監督,各單位必須作出工資計劃,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在國家規定的工資指標範圍內核實批准。銀行根據批准的計劃監督支付,不得超過。
1966~1976年間,工資基金管理工作一度削弱,職工人數劇增,突破5000萬人,工資總額突破300億元,糧食銷售量突破4000萬噸。為解決“三個突破”問題,1972年6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在下達職工計劃時必須下達職工工資總額計劃,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以監督支付。並指出凡未經批准超計劃招收職工以及違反國家政策和規定而增加的工資,銀行有權拒付,並向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反映。
1979年以後,隨着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和一些單位實行了獎勵制度,獎金成為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津貼、補貼不斷增加。特別是1984年消費基金失控,增加了貨幣投放,對市場壓力加大。國務院於1985年9月24 日頒佈《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88年消費基金嚴重失調,物價急劇上漲,國務院於1989年3月又頒發了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

工資基金管理目的

控制消費基金不合理增長,壓縮社會總需求,促使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加強經濟核算,合理使用工資基金。

工資基金管理分工

工資基金管理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勞動部門、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的共同任務。國家計劃委員會作為綜合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負責對全國勞動工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勞動部作為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彙總編制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包括分列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計劃);人事部負責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與勞動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密切配合,分別與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統一制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通知》、《關於統一制發〈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本)的通知》,與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軍隊職工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各專業銀行主要負責對工資基金支付進行監督。

工資基金管理範圍對象

工資基金管理的範圍包括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是否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税項目,是否以貨幣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接受銀行監督管理。
管理的主要對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各地區、各部門參照《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工資基金管理內容

工資基金管理的內容有:
①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單位,只能在一個專業銀行建立工資專户或建立工資基金專户管理登記簿(卡片)。設立工資基金專户的,各單位所有用於工資支出的資金必須存儲在工資基金專户中,合理安排使用;設立工資基金專户管理登記簿(卡片)的,對上級下達給基層單位的工資總額計劃和基層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以及每次支取的工資要逐項登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在一個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户的,在不超過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前提下,可由企業向所屬單位分配工資總額指標,並抄送其所屬單位所在地的開户銀行。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均應通過開户銀行,從工資基金專用帳户中列支。
②各開户銀行根據《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上由勞動部或人事部門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按季、按月監督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
③如有的單位沒有國家直接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開户銀行可根據其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指標監督支付。對於經國家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國營企業,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應按其隸屬關係將國家核定的上繳税利、工資總額基數、掛鈎比例和按掛鈎比例計算的增加工資額,逐級下達到企業,並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開户銀行據此進行監督支付。企業經濟效益計劃指標有增減時,主管部門應按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掛鈎比例,計算出實際的工資總額,開户銀行據此進行監督支付。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的建築企業和實行噸煤工資含量包乾的煤炭企業,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按其隸屬關係,將國家核定的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係數、噸煤工資單價和增加的工資額逐級下達到企業,開户銀行據此監督支付。對於計劃外用工,開户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監督支付。

工資基金管理職責

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由各專業銀行具體檢查如下內容:
①在工資基金專户以外從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的行為;
②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的行為;
③動用企業税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企業後備基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現金髮放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的行為;
④在國家有關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再向職工發放實物的行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