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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部

鎖定
巡警部,清朝官署名,為管理京師地方警察和統轄全國警政的最高公安機構。
中文名
巡警部
簡    介
清朝官署名
類    型
最高公安機構
設置時間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

巡警部設置歷史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擬在京師陸續裁撤五城司坊各署,創立工巡局,仿外國警察制度,用警官、巡警,分段站崗,先在內城試辦。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以辦有成效,加以推廣,下旨:“巡警關係緊要,迭經渝令京師及各省一體舉辦,自應專設衙門,俾資統率,着即設立巡警部”,乃改工巡局為巡警部
巡警部設尚書1人,首任由徐世昌擔任,左、右侍郎各1人,由皇帝特簡,毓朗任巡警部左侍郎,趙秉鈞任巡警部右侍郎;設左、右丞各1人,統率各司,佐尚書、侍郎統率全國警政,籌議警察制度。左、右參議各1人,分判各司事務,稽核司員以下功過,與左、右丞協問核審全國警章。
此外,還設有郎中、員外郎、小京官以及考核各省警務的採訪官等。

巡警部內部機構

趙秉鈞(左)徐世昌(中)毓朗 趙秉鈞(左)徐世昌(中)毓朗 [1]
巡警部的內部機構設五司十六科辦事,即警政司、警法司、警保司、警學司、警務司。
其具體職責為:
(1)警政司,分置四科。
行政科:
掌警衞、保安、風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項,並會同編輯科編訂一切行政警察章程,須飭傳內外各廳及各省遵辦者,均歸該科管理。
考績科:
掌部、廳、各省警務人員升轉、補選、舉劾、考核等事。
統計科:
掌部、廳、各省警務款項、預決算、統計各司科所辦警政,按年編冊刊佈。
户籍科:
掌審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口等事。
(2)警法司,分置四科。
司法科:
掌審定司法警察辦事章程,核辦各項事宜。
國際科:
掌審定國際警察事務規則,調查各省租界、警政情形及一切交涉、翻譯事件。
調查科:
掌調查各省政法民情及地方習慣風尚,會同各司、科審定一切警章。
檢閲科:
掌查閲報章書籍,管理京外各報館、書坊事宜。
(3)警保司,分置六科。
保安科:
掌預防危害,保護治安,宣佈應行告誡、禁止之一切命令,查禁奸民、棍徒、集會、拜盟、扶亂等事。
衞生科:
掌考核醫學堂之設置,醫生考驗、給照,管理清道、檢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衞生、保健章程。
工築科:
掌計劃京城內外道路工程,審定京外各警廳房屋式樣與工廠、戲院之建築,調查各省會各商端口修路工程,管理一切公私營造事宜。
營業科:
掌營業開張,申報存案,審定鋪捐、車捐各項捐章及市場紳董公所辦事章程,京城內外所設電燈、自來水、市街鐵路均歸核准、保護。
課程科:
清末巡警 清末巡警
掌審定各省巡警學堂章程,考核警官學業成績及給憑、註冊等事。編輯科:
掌編譯各國警察法規及各種警學專書。
(5)警務司,分置二科。
文牘科:
掌辦緊要奏稿及關涉全部事體之文件;辦理電報、電話及報告等機要事項。
庶務科:
掌一切雜項事務,稽核部、廳司員功過簿冊,考查司書生、伕役人等事。
巡警部地方性的下屬機構有:
京師內城和外城巡警總廳、司藝所、預審廳、稽察處、教養局、消防隊、消防總局、探訪隊、協巡營等。
京城內外工巡及巡視5城事務均由該部管理,以專責成。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各省先後設置巡警道,從而使巡警道成為省級公安管理機關。亦由巡警部督飭辦理,由此各省訓練巡警,設立警察機構及警務學堂,進行緝盜、審理案件、管理交通、消防、衞生諸事。 [2] 

巡警部重要意義

巡警部訓練畢業文憑 巡警部訓練畢業文憑
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清廷重新釐定全國官制,改巡警部為民政部。
巡警部的建立,是清政府為了維護其搖搖欲墜的統治的妥協,統一控制和領導全國的警察機構而設立的。
它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
但是,巡警部也強化了清朝維護封建君主專制的統治力量。
參考資料
  • 1.    《光緒朝東華錄》5118頁
  • 2.    《清史稿·職官六·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