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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

鎖定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山東省煤炭行業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
批准部門
山東省民政廳
組織屬性
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辦公地點
山東省濟南市堤口路141號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理事會由261名理事組成,其中常務理事59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13人。是山東省煤炭行業規模最大的社團組織。山東省政協常委王寶山任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會長,張英學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意見》,以“準確定位、努力作為、履行職責、科學務實”為主線,以服務山東省煤炭企業為重點,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全省煤炭行業科學健康發展。同時堅持深化協會內部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使協會逐步成為政府認可、會員信賴、具有較強凝聚力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和山東省民政廳的領導下,在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會長王寶山同志的帶領下,緊密圍繞山東省煤炭事業科學發展,團結廣大會員,努力工作,積極進取,取得了顯著成績,多次被評為山東省和全國煤炭行業的優秀社團組織。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辦公地點為山東省濟南市堤口路141號大院內的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大樓4層,郵政編碼250031。 [1] 

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煤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IAL COAL ASSOCIATING(縮寫:SP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煤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聯合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全省煤炭行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實行自律、自主管理,提高社會公信力和認知度。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適應煤炭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圍繞規範會員單位行為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制訂並組織實施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協調會員單位、相關部門,努力理順關係,為煤炭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安全生產、經營、技術、財税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反映會員單位訴求,參與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煤炭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對煤炭行業現狀、中長期發展趨勢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諮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對行業有關情況開展統計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整理、發佈行業信息。對煤炭行業的發展狀況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五)開展技術諮詢,推動科技創新。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獎勵及推薦工作。開展行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參與煤炭行業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鑑定及推廣。研究行業技術現狀及發展方向,提出技術政策建議。抓好煤礦安全監管、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綠色”開採等方面的技術諮詢服務。做好有關項目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技術論證審查工作。
(六)在會員單位中組織開展評優創先活動,總結推廣煤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和經驗,舉辦行業論壇,推動煤炭企業加強管理,努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煤炭行業技能鑑定。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做好高、中級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及申報工作,參與行業資質認證等工作。
(八)代表省煤炭行業參加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有關活動,建立與國際同業組織的聯繫,指導、規範會員單位的經濟活動,積極幫助煤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正常的煤炭進出口秩序。
(九)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積極開展煤炭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文化、體育、新聞等方面工作,組織出版刊物,編輯圖書。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煤炭公益事業,促進和諧礦區建設。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委託、交辦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會費管理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必要時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已向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並核准,現予以公佈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