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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商會

鎖定
山東省商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在山東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服務於全省商品生產、流通和商業服務業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餐飲業、商業服務業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企業集團和服務於商品生產、流通的事業單位、各級商會(商業聯合會)、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文名
山東省商會
批准單位
山東省民政廳
類    屬
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93年

山東省商會發展歷程

山東省商會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首先,根據政府安排或委託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及時反映了行業或企業的情況和意見,加強行業自律和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切實起到政府與企業間橋樑和紐帶作用,較好地維護了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開展了很多服務社會、繁榮經濟,促進行業和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利於社會和諧建設的各項活動,如:山東省商業名牌評價認定活動、山東省商業服務業“先優”評選活動、山東省商業誠信活動、山東省商業百強企業排序活動、山東省十大專業商品交易市場排序活動、山東省商業服務業巾幗建功評選表彰活動、山東省商業服務業各項技能比賽活動等,提升了企業管理、經營、服務水平,豐富了市場,方便了羣眾,促進了行業和企業的發展,深受企業和消費者歡迎,並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充分肯定和認可。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山東省商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商會。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生產流通,團結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政府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服務;為行業、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省政府高度重視商會工作,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領導同志任名譽會長。省直20多個廳局的有關負責同志任顧問。

山東省商會履行職能

山東省商會根據政府委託及商會章程規定,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履行行業管理和協調服務職能,傳達和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問題和要求,提出有關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當好參謀;對行業和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三、參與政府對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審查、行業規劃及行業標準等行業規範的的制定、修改和貫徹實施,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或產品(商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妥善處理;組織行業內重大項目的前期論證,行業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和服務。
四、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業競爭和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鐵序;講究職業道德,協調經濟糾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五、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行規行約,為推動行業質量管理和經營創新,開展行檢行評及相關活動,規範組織實施行業內職業培訓資格認定、精神文明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各類技術服務競賽、行業排序、各種評選、評比、認定和宣傳推廣活動。
六、深入調查研究,利用山東省商會網站、會刊——《山東商界》等手段及時向會員傳遞政務信息、科技信息、市場信息、行業信息和提供市場定位、戰略目標、產業政策、經營模式、經營策略等導向。
七、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學習、經驗、技術交流與經濟技術合作;為會員企業開展貿易洽談開拓國內外市場、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經營管理方式提供諮詢、中介等服務;組織各類博覽會、展覽會、展銷會、交易會、交流會。
八、吸收社會商業團體、中介組織、企業和個人入會,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羣體優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做好會員間、會員及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的協調服務工作。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指導參加本會的市、縣商會(商業聯合會)、商業協會及專業協會的工作。負責有關省級專業協會的指導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通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旅遊路4516號
郵政編碼:250103

山東省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山東省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SDCC。
第二條 本會是在山東省政府領導下,服務於全省商品生產流通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業、服務業和服務於商品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生產流通,團結工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與國家經濟建設,為政府搞好宏觀決策和市場調控服務,為促進工商企業事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山師東路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承擔省政府委託交辦的行業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及建議,為政府調控市場和制定有關政策當參謀。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受委託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參與制定、修改省級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有關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四)創辦刊物,及時向會員傳遞黨和國家有關商品生產流通的方針政策和經濟、科技信息,指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趨向,確定營銷戰略,推動工商聯合,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向企業提供市場定位、戰略目標、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導向和諮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引導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五)組織會員開展經驗交流,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貿易洽談、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經營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務。牽頭組織各類商品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
(六)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羣體優勢,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業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講究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八)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指導參加本會的市、縣商會、商業協會、商業聯合會及專業協會的工作。負責省有關專業協會、理事會的指導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服務工作。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業、服務業的各種所有制成份的企業、事業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及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活動的個人及專家、學者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審批,下屆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聘請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及終止後的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4月25日山東省商會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業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核准,自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