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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鎖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國家權力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山東省的16個地級市和駐山東省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中文名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外文名
Shan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機構性質
國家權力機關
現任領導
林武 [3-4] 
簡    稱
山東省人大
機關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院前街1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山東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山東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山東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山東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歷史沿革

山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8月17~26日在濟南舉行,由583名代表組成。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3年1月25日~2月1日在濟南舉行,由906名代表組成。共設置7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是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在1979年12月召開的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屆。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述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他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參考資料: [1]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機構改革

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整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改革後,省人大設置常委會工作機構5個,專門委員會8個。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