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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瑪

(西藏自治區林芝市米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鎖定
尼瑪,男,藏族,1971年8月出生,西藏朗縣人,199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12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曾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市米林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1] 
2022年5月,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尼瑪作出逮捕決定。 [2-3] 
2022年6月,尼瑪被提起公訴。 [4] 
中文名
尼瑪
民    族
藏族
籍    貫
西藏朗縣
出生日期
1971年8月

尼瑪人物履歷

1990年12月至1995年9月,林芝地區公安處外管科辦事員;
1995年9月至2000年1月,林芝地區公安處外管科科員;
2000年1月至2006年8月,林芝地區公安處警務督察大隊副科級偵察員;
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林芝地區公安處治安管理支隊副支隊長;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林芝地區公安處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
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林芝地區公安處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林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
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林芝市米林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2021年12月免職。

尼瑪人物事件

尼瑪審查調查

2022年1月,尼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林芝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尼瑪依法雙開

2022年5月消息,經林芝市委批准,林芝市紀委監委對米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尼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尼瑪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案件卷宗丟失,無法確定案件性質及涉案金額;參與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款;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謀取職務晉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訴。
尼瑪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行賄犯罪、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林芝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林芝市委批准,決定由林芝市紀委給予尼瑪開除黨籍處分;由林芝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尼瑪依法逮捕

2022年5月,林芝市米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尼瑪涉嫌貪污、受賄、行賄、徇私枉法一案,由林芝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林芝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尼瑪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尼瑪提起公訴

2022年6月,林芝市米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尼瑪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林芝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工布江達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尼瑪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尼瑪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