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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第一案

鎖定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超,被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超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於4月15日開庭 [1] 
2015年6月18日,由於該案案情複雜,原本應於6月17日之前一審宣判的山東濟南“專車第一案”被確定延期3個月 [2]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濟南市民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撤銷濟南市客管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3] 
2017年02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4] 
中文名
專車第一案
當事人
陳超
代理律師
燕薪李文謙
受理法院
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

專車第一案事件經過

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發佈消息稱,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案定於4月15日上午9點開庭。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超,被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超於1月23日向市客管中心申請聽證。
2015年2月11日,聽證會經過事實陳述、提交證據和辯論,市客管中心認定陳超上述行為為非法營運,同時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超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此後,陳超將罰款繳齊,將車取走。
此後,陳超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2015年3月18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於4月15日開庭。
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專車第一案,判決結果十分重要,可能會影響到交管部門以後對專車態度。 [1] 

專車第一案律師看法

專車案代理律師燕薪 專車案代理律師燕薪
此案代理律師燕薪則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説,案件本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撤銷涉案的處罰決定,因此整個案件也會圍繞客運管理中心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來展開。對案件的審理不會產生推動出租車管理制定的作用。 [5] 
不過他也表示,從律師對案件的期望來説,我們確實是想通過這個個案作為一個突破口、一個撬動出租車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契機。通過這個案件讓全社會意識到,現行的出租車管理體制需要進行深層次的改革,比如對出租車市場的一個逐步的開放等等,我們是希望這個案件能夠有這樣的意義。 [1] 
代理律師李文謙庭審現場 代理律師李文謙庭審現場
代理律師李文謙告訴記者,我國車輛的行駛證上會明確“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的區別,非營運車輛如果進行營運行為,且在現場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有收費,才能夠界定為非法營運,並進行處罰。但從聽證會上濟南市客管辦出示的視頻看,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陳超收費,“客管辦表示陳超以前確實有過專車營運、收費的經歷,但客管辦僅從以前的行為來推定陳超當時的行為,而不是直接證據,這顯然是不嚴肅的。” [6] 

專車第一案宣判延期

2015年6月18日,原本應於6月17日之前一審宣判的山東濟南“專車第一案”確定延期。據原告代理律師分析,無論判決結果是否支持專車司機,都將對專車的合法化問題給出一個確定的結論,法院作出判決的政策環境尚不成熟。
當事人親自前往法院詢問了該案的審判長,審判長告知由於該案案情複雜,已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作了延期審理的申請,明確了將延期三個月作出判決,應該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 [2] 
“專車第一案”遲判因法律適用問題? 已批准延長審限
12月17日,是“專車第一案”第二次延期3個月截止的日子。讓當事人陳超再次失望的是,當天下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傳出消息,案件將再一次延期,宣判或將再等三個月。“專車第一案”開庭審判後,這是第三次延期宣判。此案原告陳超表示,不管官司輸贏,法院總得給個結果。代理律師李文謙則表示,案件本身的爭議性和代表性或是法院一再延期宣判的原因,無論輸贏,“專車第一案”都將成為一個“歷史性事件”。 [7] 

專車第一案案件審判

2016年12月30日,2016年倒數兩天,四度延期後,專車第一案宣判了,車主陳超勝訴。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宣佈判決,撤銷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於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魯濟(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負擔 [8] 
備受關注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2017年2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