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權主體
鎖定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的關係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與此相應的義務的人。
- 中文名
- 專利權主體
- 外文名
- Subject of patent right
- 含 義
- 專利權的關係人
- 廣 義
- 發明人即直接完成發明創造的人
- 狹 義
- 對於發明創造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專利權主體發明人
專利權主體概念
廣義:發明人即直接完成發明創造的人。
狹義:對於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專利權主體具備條件:
(1)發明人必須是直接參加發明創造活動的人。
(2)發明人必須在整個發明創造中居於核心地位,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
注: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沒有行為能力的限制。
專利權主體申請人
專利權主體概念
申請人,是指就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的人。
專利權主體分離情況出現原因
現實中存在着發明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情況,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發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過合同從發明人那裏取得了就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並就該發明創造提出了專利申請。
(2)發明人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
(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賦予發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職務發明創造上。
專利權主體分離情況具體表現
(1)由於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而導致分離,即為申請資格的轉讓。
(2)由於繼承關係發生的分離(需要特殊證明)。
(3)由於職務發明導致的分離,是法律規定的法定分離,發明人≠申請人。
職務發明是自然人依賴單位固有的條件的發明,此時,申請人應為自然人所歸屬的單位。
(4)由於委託發明導致的分離。
根據《專利權法》第八條規定,委託方委託受託方進行發明創造,如果合同中明確了權利歸屬,則依合同,即發明人為受託方,申請人為委託方;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權利歸屬,按照法律,發明人和申請人都應為受託方。
《專利權法》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1]
專利權主體專利權人
專利權主體概念
專利權人即享有專利權,獲得專利權證書的人。
專利權主體分離情況具體表現
(1)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導致的分離。這種情況下,發明人和申請人是原設計人,發生轉讓後,專利權人為轉讓後的人。
(2)專利權的轉讓導致的分離。這種情況下,發明人、申請人和原本的專利權人都是原設計人,發生轉讓後,專利權人為轉讓後的人。
- 參考資料
-
- 1. 《專利權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08-12-27[引用日期2013-07-10]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w_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