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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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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是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
辦公地址
寧波市北侖區大碶街道壩頭東路85號 [7]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8:30-11:30,14:00-17:30(夏令時);13:30-17:00(冬令時)(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7]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全區實施“三農”和水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全區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組織起草有關農業農村和水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涉農涉水的財税、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組織實施浙江省“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效生態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指導農產品營銷管理工作和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承辦有關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有關農業對外援助項目。發佈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特產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場修復振興、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和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農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農業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主要農作物種子等農業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十)負責農業和水利投資管理。貫徹執行區政府農業和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農業和水利資金有關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和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區投資安排的農業和水利投資項目建設規劃及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和水利發展的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和水利投資項目、負責農業和水利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十一)推動農業和水利科技體制改革、技術推廣隊伍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品種推廣。組織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與引進及對外交流。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農業法制監督和農業法規宣傳。指導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和農資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查處農業違法行為,指導、協調農業生產事故(糾紛)處理工作。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負責全區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的綜合管理,牽頭制定和實施鄉村人才振興計劃,建設農村實用人才數據庫。組織農業科技人才、鄉村振興領軍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村指導員工作,參與農村基層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擬訂市內幫扶促進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幫扶促進工作。完成上級扶貧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區域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六)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發佈節約用水情況通報,組織、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八)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九)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灘塗圍墾工作。
(二十)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相關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督促指導街道配套工程建設。按分工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建設與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二十一)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田整治項目,參與小型農田基本建設、中低產田改造、標準農田建設及基本農田保護等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
(二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制定水旱災害防禦水利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着力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持續深化浙江省“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高水平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體系和協同處置機制,讓人民羣眾吃得放心、安心。
3.推動農業農村和水利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優化農業農村和水利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數字化轉型,實現“掌上辦事、掌上辦公”,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農業農村和水利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涉水政策效果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4.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城鄉統籌,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建管並重,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6]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領導分工

袁波,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區農業農村局全面工作。 [1-3]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計劃財務科(掛會計核算分中心牌子)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科教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鄉村產業與市場信息科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與水資源管理科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建設管理科 [4]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農村局下屬機構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機械化管理站
寧波市北侖區畜牧獸醫總站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
寧波市北侖區水利管理服務中心
寧波市北侖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寧波市北侖區植物檢疫站、寧波市北侖區種子管理站)
寧波市北侖區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心
寧波市北侖區新路岙水庫管理站(寧波市北侖區城灣水庫管理站)
寧波市北侖區河道管理中心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