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鎖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領導的,由自治區各文藝家協會、各市、縣(區)文聯以及各行(產)業文聯(文協)組成的文學藝術界人民團體。寧夏文聯作為團體會員 ,加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2]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辦公地址
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57號信通大廈23.26.27層 [9]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內設機構

寧夏文聯有11個文藝家協會(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曲藝雜技家協會、電影電視家協會和文藝評論家協會),23個會員團體,會員總人數達6900多人,其中國家級會員924人。文聯下設辦公室、組織聯絡部、行業管理與維權部(文藝志願服務中心)、人事部(機關黨委)、《朔方》編輯部、文學藝術院(文藝理論研究室、文藝網絡信息中心)和11個文藝家協會等21個內設機構。在職人員70人。 [2]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發展歷史

1950年5月,寧夏省文聯籌備委員會成立。1952年寧夏省文聯同省文化局合署辦公。1954年8月,甘肅、寧夏兩省合併,寧夏省建制撤銷,寧夏省文聯籌備委員會亦撤銷。
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12月,自治區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籌備委員會成立。1961年3月,自治區第一次文代會(寧夏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會議)召開,宣告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正式成立。
寧夏文聯初建時期,實行文藝工作者個人會員制,1993年自治區第四次文代會,將個人會員制改為團體會員制,文聯名稱由“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改為“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61年第一次文代會,選舉產生了41人組成的委員會,設立了文學組、戲劇組、音樂組、美術組,負責開展各文藝門類的工作。文聯下設辦公室、《羣眾文藝》編輯部、通訊聯絡部等部門,共有工作人員15人。1980年5月第二次文代會,先後組建了8個文藝家協會(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和曲藝雜技家協會籌備組;銀川市、石嘴山市、銀南地區、固原地區建立了文聯和文藝協會。 [2] 
2018年1月15日至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文聯第八次代表大會在銀川隆重召開,來自全區的375名代表歡聚一堂,共商全區文學藝術發展大計。與會代表聽取和審議通過了自治區文聯第七屆委員會工作報告,討論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聯合會章程,選舉產生了自治區文聯第八屆委員會。 [1]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現任領導

自治區文聯黨組書記、副主席:黃明旭 [5] 
自治區文聯主席:郭文斌 [8]  [10] 
自治區文聯黨組成員:庾君 [6] 
自治區文聯黨組成員、副主席:雷忠 [7] 
自治區文聯黨組成員:魏邦榮
自治區文聯一級巡視員:蘇保偉 [11]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名單

(共112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莉(女、回族) 於琬河 馬 娟(女、回族) 馬佔祥(回族) 馬麗華(女、回族)馬明君(回族) 馬金蓮(女、回族) 馬春寶 馬彥華(回族)馬珊珊(女)王猛(回族) 王月禮 王玉雙(女)王玉梅(女、回族) 王紅苗(女)王君宏 王奮勤 王建邦(回族) 王雪峯(滿族)王得盛 牛爾惠 代曉寧(女) 烏蘭其木格(女、蒙古族) 左力光 石峯 田裕民(回族) 史光明 白永蔚(蒙古族) 包作軍 朱君南 朱寶全 劉偉 劉宏(女) 劉明(回族) 劉京(女)劉彥(女) 劉銀安 齊國旺 許峯 楊春 (女、回族)楊梓 楊風帆(回族)楊風軍 楊佔河 楊永聖(藏族)楊紅選 楊宏峯 楊春暉(回族) 楊春霞(女) 楊洪濤(回族)楊富國 楊新林(女) 李巖 李鳴 李政 李智 李小雄 李東星 李寧華 李存福(回族)李金甌(滿族) 李樹巖 李曉春(回族) 李鈺華 吳巖 吳建新(回族) 何佔福 宋 琰 張 偉(女) 張彬 張宏榮 張治軍 張寶振 張建平 張春榮 張曉紅(女) 張雪晴(女) 張惠琴(女) 陳麗雲(女、回族)陳國鴻林生庫 範彥奎 範晉國 虎西山 和力 季棟樑 嶽昌鴻 郎 偉(回族) 柳萍(女) 趙雲台(女、回族)趙含寧 趙菊芬(女) 鍾亞軍(女、滿族) 侯 豔(女) 徐娟梅(女)郭文斌 高 敏(女) 唐志剛 談柱 陶 永 崔明智 崔曉華 庾 君 韓 東 韓紹芳 董國平 蔣全洲 雷 忠(回族) 雷興明 詹安穩 樊 虹(女、回族)魏沁 [3]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曲藝雜技家協會、電影電視家協會和文藝評論家協會
銀川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固原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石嘴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吳忠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青銅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靈武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涇源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西吉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海原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彭陽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隆德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鹽池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寧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同心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平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原州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紅寺堡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利通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西夏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金鳳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興慶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大武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惠農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沙坡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9]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寧夏文聯)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領導的,由自治區級各文藝家協會,各市、縣(區)文聯,各產(行)業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與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寧夏文聯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和羣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文藝界和廣大文藝工作者聽黨話、跟黨走;堅定文化自信,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於繁榮寧夏文學藝術事業,努力建設文化強區,為實現寧夏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把繁榮文藝創作作為工作的中心環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文藝工作者在深入生活、紮根人民中進行無愧於時代的文藝創造,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相統一,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文藝創新,加強現實題材創作,努力創作生產更多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具有寧夏地域特色、反映人民審美追求的精品力作。
第四條 寧夏文聯堅持黨對文藝工作的統一領導,堅持服務羣眾的工作生命線,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聯繫廣大文藝工作者,做文藝工作者温馨和諧之家;始終堅持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黨建帶羣建工作機制,與時俱進,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
第五條 寧夏文聯是中國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文聯的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寧夏文聯對各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和新文藝組織、新文藝羣體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志願服務、文藝理論和評論、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人才培養、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充分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引導、服務、維權作用。
第七條 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務;調查研究、科學分析,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引導文藝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努力成為時代風氣的先覺着、先行者、先倡者。表彰獎勵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和優秀文藝作品,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
第九條 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繁榮發展寧夏文學藝術事業。
第十條 積極推動產(行)業文化活動,壯大產(行)業文聯隊伍。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 積極參與社會建設,逐步拓展行業管理、行業服務職能,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增強行業自律能力,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服務作用,不斷擴大團體組織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二條 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繫與交往;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誼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文學藝術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成果。發揮優勢,加強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文藝團體和文藝組織的交流,積極推動中華文化和寧夏特色文化走向世界,擴大寧夏文化對外影響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寧夏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凡自治區級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市、縣(區)文聯均為寧夏文聯團體會員。各行業(企業)文聯(協)以及其他文藝類團體組織,擁護本會章程並自願遵守,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由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大會代表、寧夏文聯委員會委員,代表團體會員意願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團體會員不能按照本會章程正常開展工作或者不再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經本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寧夏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寧夏文聯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寧夏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代表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選和特邀產生。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寧夏文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寧夏文聯的重要事項;
三、修改寧夏文聯章程;
四、選舉寧夏文聯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寧夏文聯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團體會員代表身份參加的寧夏文聯委員,當委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該團體負責人時,委員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該團體、該部門負責人替補。上述委員的更替由所在團體向寧夏文聯報告,由寧夏文聯委員會確認後更名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寧夏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寧夏文聯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寧夏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
三、增補或調整寧夏文聯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寧夏文聯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應由寧夏文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寧夏文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全委會通過。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寧夏文聯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在文聯黨組的領導下行使其權力。
寧夏文聯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由主席或受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條 寧夏文聯設名譽職務。名譽主席由文聯主席團從上屆名譽主席和已退休的上屆文聯主席、現任國家級文藝家協會副主席中聘請。
第二十六條 對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委員會委員,由產生機構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罷免或撤換。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主席團討論決定,並由寧夏文聯委員會下一次會議確認。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七條 寧夏文聯經費的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和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寧夏文聯的經費、資產及國家調撥的不動產、所屬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資產和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寧夏文聯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則和財務紀律,制定相應的制度實施管理和經營,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寧夏文聯會址設在銀川。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寧夏文聯。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寧夏文聯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4]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