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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鎖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職能部門,組建於1994年8月,是自治區政府的直屬機構。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税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税務局掛牌儀式在寧夏銀川舉行,標誌着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税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正式完成合並。 [1] 
2022年10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已註銷。 [6] 
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組建時間
1994年8月
所屬機構
自治區政府的直屬機構
處    室
11個
辦公地址
寧夏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7號 [6]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局情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
內設11個處室:辦公室、人事教育與老幹部工作處、政策法規處、計劃財務處、税政一處、税政二處、税政三處、社保費徵收管理處、徵管與科技發展處、督察內審處、納税服務處;3個黨羣組織:機關黨委、系統工會、系統團委;1個派駐機構:紀檢組監察室;2個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和信息中心;4個直屬單位:稽查局、直屬徵收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税局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地税局。下轄4個市級局:銀川市地税局、石嘴山市地税局、吳忠市地税局和中衞市地税局;15個縣(市、區、分)局和97個税務所。
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2200餘人(含助徵人員),平均年齡42歲,擔負着全區14個税種、11個費種(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工會經費,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五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方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全區地税系統税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地方税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納税評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負責發票和税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險”統徵的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
(三)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地税系統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地税系統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註冊税務師管理制度。
(四)編制、分配下達地税系統税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税系統的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負責對重點税源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地税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地税系統金税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地税系統的税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開展税務稽查工作,依法查處涉税違法行為;開展税法宣傳工作。
(八)負責全區地税系統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內部審計監督、基本建設和資產設施的管理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強化納税服務職責,建立納税服務體系,着力改進和優化納税服務,構建和諧的税收徵納關係。
(三)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險”統徵的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方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擬訂全區地税系統税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地方税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納税評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負責發票和税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工作,加快建立“五險”統徵的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
(三)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地税系統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地税系統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註冊税務師管理制度。
(四)編制、分配下達地税系統税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税系統的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負責對重點税源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地税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地税系統金税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地税系統的税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開展税務稽查工作,依法查處涉税違法行為;開展税法宣傳工作。
(八)負責全區地税系統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內部審計監督、基本建設和資產設施的管理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辦公系統的推廣應用和管理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税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地税系統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地税系統幹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地税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税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涉及多税種、綜合性税收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綜合性税收政策調研工作;承辦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承辦重大税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辦減免税的綜合性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會計統計處)。
承擔地税系統的財務、基本建設、資產裝備等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地方税收(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税收(費)收入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税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税收分析和預測工作;負責税收收入數據的管理工作;負責税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税政管理一處。
組織實施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税種的納税評估、税源(費)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具體税種(費)收入情況分析工作;解釋和處理有關税(費)的具體業務問題;承辦有關税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六)税政管理二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税種的納税評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彙算清繳具體徵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涉外税收和國際税收事項;承擔具體税種收入情況分析工作;解釋和處理有關税的具體業務問題;承辦有關税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七)税政管理三處。
組織實施資源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耕地佔用税、煙葉税和各種代收基金(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税種的納税評估、税費管理具體徵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具體税費收入情況分析工作;解釋和處理有關税費的具體業務問題;承辦有關税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3] 
(八)納税服務處。
組織實施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和税收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和指導地税系統的納税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實施納税輔導、諮詢服務、税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税人投訴;指導税收爭議的調解;組織實施面向納税人的税法宣傳。
(九)徵管與科技發展處。
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税收徵管規程完善的建議;組織實施税收徵管基礎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綜合性納税評估辦法,承辦徵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税收收入徵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税務登記、納税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廣應用等工作;指導基層税收徵管工作;負責對註冊税務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重點税源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十)社保費徵收管理處。
研究提出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具體辦法;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環節的業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社會保險費徵收業務培訓。
(十一)督察內審處。
組織開展税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地税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組織落實税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税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税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實税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監督税務稽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地税系統和所(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行政編制6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對全區地税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二)直屬機構。
1.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稽查局,為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税務稽查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地税系統税務稽查工作;負責重點税源企業的税務稽查和重大税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協調地税系統實施税收專項檢查和税收專項整治工作;集中辦理重、特大税收違法案件;承擔税收違法案件的受理、轉辦、查辦、複查、複審工作;協調自治區公安、檢察、法院、國税局等部門處理税務稽查有關工作。設置綜合管理科、選案科、審理科、執行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6個正科級內設機構。行政編制3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6正6副。 [3] 
2.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徵收管理局,為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區重點税源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自治區重點企業、部分地區重點企業和銀川地區涉外企業、金融業企業、自治區重點交通工程的税收、基金(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中央駐寧企業和自治區煤炭系統、農墾系統、水利系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設置綜合管理科、徵收管理科、計劃會計科和納税服務科(掛辦税服務廳牌子)4個正科級內設機構和大企業税務所1個正科級派出機構。行政編制30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5正5副。
3.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務局,為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的税收、基金(費)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設置綜合管理科、徵收管理科、計劃會計科和納税服務科(掛辦税服務廳牌子)4個正科級內設機構和寧東鎮税務所、臨河税務所2個正科級派出機構。行政編制3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6正6副。
4.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税務局,為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税收、基金(費)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設置綜合管理科、徵收管理科、計劃會計科和納税服務科(掛辦税服務廳牌子)4個正科級內設機構和徵收管理所1個正科級派出機構。行政編制26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5正5副。 [3]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現任領導

馬建民(黨委書記、局長)
李戈(黨委委員、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金平(黨委委員、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王豫青(黨委委員、副局長)
韓振平(黨委委員、副局長)
車毅明(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
張曄(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於琬河(黨委委員、總審計師)
韓桂錦(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4]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機構職能

國家税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税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税收經濟分析和税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税務總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税(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税服務、税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税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税收和進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税調查和出口退税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税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税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税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税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税務總局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注:相關社保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準備工作還在進行中。 [5]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計劃規劃

全區地税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規劃(2011-2015)
按照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為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全區地税系統依法行政,根據自治區《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結合我區地税工作實際,編制本規劃。
一、工作形勢
(一)“十一五”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績
“十一五”時期,地税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推進,全區地税系統堅持把依法行政作為税收工作的基本準則,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體制機制,規範税收執法,全面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一是轉變工作職能,豐富法治內涵,創建服務型執法機關取得進展。強化服務意識,牢固樹立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把納税服務確立為地税部門的核心業務之一,制定下發納税服務規章制度,廣泛建立納税服務工作機構,不斷優化納税服務的方式和內容,將管理和服務有機結合,確保税法得到有效執行和普遍遵從。
二是加強税收法制工作,制度建設質量得到提高。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推動完成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內外資企業所得税法統一、修改和制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等財產行為税相關行政法規等立法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細化税收政策及徵管措施。完善税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促進税收制度體系的規範化和系統化。
三是完善決策機制,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得到提高。及時修訂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羣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各級地税機關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修改議事決策規則,提升了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
四是理順税收執法體制,税收執法行為得到規範。進一步規範機構設置,在區、市、縣三級地税機關設置了政策法規工作部門,進一步明確了政策法規工作部門與納税服務部門、人事部門的職責分工,優化了業務流程,健全了崗責體系。按照信息管税的要求確立了相互監督制約的税收徵管模式,初步建立了税收分析、税源監控、納税評估、税務稽查各環節相互聯動、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税源管理工作機制,加強了日常管理。公開執法依據、辦事流程、執法結果等涉税信息,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切實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
五是發揮整體合力,税收執法監督得到強化。全面推行税收執法責任制,在區、市兩級地税部門設立了督察內審機構,構築嚴密規範的權力運行機制,有效減少了執法隨意性。加大税收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力度,對自治區地税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完善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堅持開展重大案件審理,強化對重大税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開展税收執法檢查和效能監察,強化層級監督和效能監察。認真做好税務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税收執法行為。積極配合人大、政協、審計等外部監督,認真整改問題。六是加強法制教育培訓,幹部隊伍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加強對税務人員的法制培訓,將依法行政內容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必備內容。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和自治區政府的統一部署,開展執法資格統一考試,提高税務人員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注意考察瞭解幹部的依法行政知識水平和工作實績。
(二)“十二五” 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問題
在總結“十一五”時期依法行政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地税系統依法行政現狀與建設法治型政府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級地税機關對制度建設基本規律的認識和把握不夠充分,一些依法行政的基礎性制度、機制亟待建立和完善,個別税收政策和徵管措施規定不夠科學、具體、明確,存在重立法、輕清理的現象,有的文件之間銜接不夠順暢甚至相互矛盾、難以全面、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部分地税人員特別是少數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法治意識還有待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不足,地税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基層地税機關税收執法不夠規範,以權代法、執法隨意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税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執法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推進法治工作的社會合力尚未真正形成,推進機制、方式、手段等有待完善,依法行政水平尚未成為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標準。
(三)“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形勢
今後五年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深化改革開放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入攻堅階段,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更加堅實的法制保障。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步伐。
中央、自治區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全國、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都對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會議強調指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事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事關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敗,事關政府建設和反腐倡廉的成效,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政府各部門和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結合實際,紮紮實實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務求法治政府建設實現新突破、取得新成效。新形勢為地税系統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任務。
各級地税機關和地税人員必須進一步堅定法治理念,科學把握法治規律,主動適應環境變化,努力使依法行政真正成為指導各項税收工作的基本準則,並且落實到税收工作的各個領域和具體環節,使地税人員在制度約束下自覺依法辦事。
二、工作思路
(一)“十二五”時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
按照《全國税務系統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自治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區實施意見》,“十二五”時期地税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税收工作主題,進一步增強法治理念,堅持以建設法治型地税機關為目標,健全税收管理體制機制,提高税收制度建設質量,規範税收執法行為,強化税收執法監督,加強税收執法隊伍建設,優化税收法治環境,確保國家税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切實維護納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保障税收事業科學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十二五”時期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工作定位。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税收主題,正確處理依法行政與深化税制改革、組織税收收入、優化納税服務、強化税收徵管、加強隊伍建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等項工作的關係,注意統籌協調,把依法行政基本準則貫穿於税收工作始終,確保税收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二要堅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指導税收執法工作,綜合衡量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確保國家税法得到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三要堅持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既要積極穩妥地落實現行有效的制度規定,又要切實加強體制機制創新,研究提出地税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新思路、新舉措,確保依法行政持續協調向前發展。既要抓住現有工作重點,又要努力拓展工作領域,將地税機關所有行政行為都納入法治軌道,確保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十二五”時期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目標
一是法治理念顯著提升。地税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圍更加濃厚,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辦理地税業務,能夠依法妥善處理各種涉税爭議。
二是税收制度更加完備。與規範地税機關執法行為緊密相關的工作制度進一步健全;與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税收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章立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維護法制統一。
三是執法行為不斷規範。税收執法體制和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税務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程序意識進一步強化,執法流程進一步細化,執法環節和步驟進一步明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得到進一步體現,税收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四是監督制約切實有效。税務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健全,地税機關內部監督明顯增強,其他外部監督得到充分尊重,税務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行政問責工作法制化,確保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五是權益保障全面增強。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進一步健全,税收決策程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參與度進一步提高,人民羣眾意願得到充分反映。税務機關政務公開力度進一步加大,救濟渠道暢通、涉税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納税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各項涉税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是法治環境明顯優化。地税機關內部工作機制順暢,地税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協作機制運行良好,與地方黨政機關之間配合到位,社會協税護税體系不斷健全。
三、工作任務
按照“十二五”時期地税系統依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形勢和目標要求,今後五年要重點抓好以下七項重點工作:
(一)切實提高地税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1、建立健全地税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各級地税機關黨組要確保每年組織兩次以上法治專題學習,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和與税收有關的法律知識,舉辦一期依法行政專題培訓班,保證下一級地税機關領導幹部至少每五年輪訓一次。
2、探索實行依法行政能力評價制度。將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工作情況作為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各級税務機關領導幹部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健全領導幹部年終考核評議制度,將依法行政的情況作為領導成員述職的重要內容。完善新錄用公務員培訓制度,注重對新錄用公務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測試。
3、加強税收執法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做好地税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工作。嚴格執行税收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未能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税收執法工作。加強税收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更新培訓,各基層單位每年都要對一線執法人員開展税收執法培訓,特別要加強新法律、法規實行前的專題培訓、考試製度,確保執法人員素質與崗位職能相匹配。
(二) 加強和改進税收制度建設
1、強化税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認真執行並及時修訂《税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和向社會公佈的税收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税收執法依據。探索建立規範性文件異議處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
2、加強税務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認真落實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對税務部門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進行及時修改或者廢止。逐步做到對規章每隔5年、規範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通過地税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及時公佈。加強税法依據的編纂和法規庫建設。
3、認真開展税務部門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嚴格落實税收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管理制度,及時將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有權機關審查備案,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加強税務機關備案審查機構和隊伍建設,並逐步推進備案信息化建設。
4、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現行政管理法治化。按照減少行政執法層級,適當下移執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劃分系統上下級部門間的執法權限,切實解決多層執法、重複執法的問題。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和矛盾調處機制,及時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矛盾,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完善重大税收決策制度機制。加強重大税收決策程序建設,健全重大税收決策規則,將廣泛聽取意見、專家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税收決策的必經程序。探索建立重大税收決策風險評估機制。
2、建立重大税收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機制。在重大税收決策執行過程中,要通過政策調研、行業調查、座談會和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瞭解決策實施情況,全面分析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四)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依法履行職權。合理界定各級税務機關執法權限,做好執法機構職能、人員的調整和優化,減少執法層級,形成各級税務機關之間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新機制。
2、完善税收執法程序。繼續完善納税申報、税款徵收、税務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強制、税務行政處罰等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執法中的迴避、告知、聽證、説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規範和簡併税收執法文書。通過明確執法環節和細化執法流程,建立健全税收執法程序制約機制。
3、深化税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税務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審批權限,規範和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加強對已取消審批項目和批准項目的後續監管。逐步實現網上公開審批,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審批效率。
4、規範税務行政裁量權。建立完善税務行政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基準制度,細化、量化各類税務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及其適用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和方式,嚴格規範税務行政裁量權行使。在辦税場所公開各類税務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及適用體條件、標準、幅度和方式,通過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促使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合法合理行使税務行政裁量權。繼續開展税務徵管處罰案卷評查工作,進一步規範徵管處罰行為,防止和減少因徵管處罰行為違法或不當引起的行政爭議,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全區地税系統依法行政水平,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完善對税收執法權的全程制約。深入推行税收執法責任制,完善並落實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制度,建立重大減免税、税務行政審批項目集體審議制度。建立有關税務行政處罰、税務行政許可和審批、税收保全和強制等税收執法案件評查制度。加強執法評議考核,並將結果作為税收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6、不斷改進税收執法方式。切實加強税收執法風險和納税風險防範工作。建立健全現代納税服務體系,不斷豐富納税服務內容,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罰與疏導結合,通過優化納税服務、規範辦税指引等舉措,對納税人提供警示和幫助。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拓展公開領域。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繼續完善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納税人信用等級評定、税款核定、減免退税、行政處罰結果等公開制度,不斷擴大税收信息主動公開範圍,尤其要注意公開與納税人利益密切相關的税收管理和納税服務有關的信息。
2、完善公開制度。建立地税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確保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全面、具體、實用。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3、豐富公開形式。繼續依託辦税服務廳,通過電子觸摸屏、公告欄、宣傳卡、諮詢窗口等形式將辦税事項公之於眾。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利用信息網絡為納税人提供及時、便捷的公開服務。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納税人座談會、業務培訓會,通報有關納税事項和宣傳税收政策法規。繼續充分發揮公報、報刊等傳媒的作用,做好公開工作。
(六)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1、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督查內審等部門的綜合監督作用,保障監督效果。強化税收執法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完善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防範制度,加大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力度,強化對税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
2、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健全納税人監督機制,拓寬納税人監督渠道,依法保障納税人監督權利。建立健全有關國家機關、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監督投訴事項及時辦結,準確答覆。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專門監督,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
3、落實問責制度。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等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1、健全糾紛防範和化解機制。結合税收工作實際,理順和完善涉税矛盾糾紛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涉税信訪、納税服務投訴處理、税務複議訴訟賠償相結合的大聯動機制,實現各類矛盾化解部門的有效互動,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基層税務機關應根據實際制定涉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效化解突發涉税矛盾的機制。
2、加強涉税矛盾和糾紛的信訪工作。健全涉税信訪工作制度和程序,傾聽信訪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認真處理各類涉税信訪事項。充分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3、加強税務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税務行政複議在處理涉税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複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對依法不屬於複議範圍的事項,要認真做好解釋、告知工作。加強對複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複議申請的行為。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健全税務行政複議機構,確保複議案件依法由於2名以上覆議人員辦理。各級税務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4、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税行政案件,各級地税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班子統一領導、政策法規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依法行政領導工作體制。“一把手”要作為本單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高度重視並親自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總體規劃,將依法行政工作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道落實、一同促進。結合各部門工作特點,強化對依法行政工作任務的分解和落實。各級地税機關每年至少要聽取兩次依法行政工作彙報,認真總結推進依法行政的經驗,深入分析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新舉措,提高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機制。全面開展依法行政考核。探索建立內部與外部結合、定量與定性結合、人工與信息化結合的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統籌考慮與徵管質量考核、效能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關係,逐步形成統一的依法行政綜合績效考核機制。各級地税機關要結合實際,大力培育依法治税先進典型,深入開展依法治理示範單位、法治人物等創建工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評定領導幹部政績、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標準之一。
3、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系統政策法規機構和幹部隊伍建設,使其編制數量、人員素質與其所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各級地税機關要加強對政策法規部門的領導,積極支持政策法規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級税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在依法行政中切實發揮好牽頭、組織、協調作用,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為基層執法和納税人權益保護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務。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