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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性行為

鎖定
實踐性行為,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如民間借貸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實踐性行為。
中文名
實踐性行為
別    名
要物行為
對    應
諾成性行為
例    如
民間借貸行為、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與實踐性相對應的是諾成性行為,諾成性行為是指不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兩種行為分類的意義在於: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時間;界定當事人應為或所為行為的性質或效力。 [1] 
參考資料
  • 1.    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1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