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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

鎖定
由寄存人叫保管人妥善保管標的物。經常見的是超市自動寄存。超市存包處不允許寄存貴重物品的聲明在合同法中實際是要約行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表示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人要做什麼不做什麼的一種許諾。超市為了方便顧客,方便管理,設立存包處。
中文名
寄存
寄存人叫保管人妥善保管標的物
設    立
存包處
保    持
其法定所有權的清況

寄存行為介紹

檔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權的清況下,將檔案存放在檔案館的行為。
猶寄放。
《兒女英雄傳》第十六回:“他昨日忽然交給我一塊硯台,説是一個人寄存的;還説他走後定有人來取這硯台。”
《三俠五義》第二九回:“沒有銀子要銀子,及至有了銀子,他又説夤夜之間難拿,暫且寄存,明日再拿罷。可惡的狠!”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三回:“ 亮臣 路過 天津 時,又把我寄存 杏農 處的行李帶了來。”
[check;depost;place;leave with] 暫時讓人保管物件
在劇院寄存你的帽子和上衣

寄存物流中概念

商場為女顧客設“老公寄存處”引發爭議 商場為女顧客設“老公寄存處”引發爭議
在寄存處理中, 由供應商提供物料, 並將它們存儲在你處. 在貴公司將這些物料從寄存貨物中提出之前, 該供應商一直是這些物料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只有當這些物料被領料後, 供應商才會提出支付的要求. 物料的領料數量是根據事先安排好的時間區間(例如, 每月一次). 另外, 您還可以和供應商安排好, 當某個時間以後, 轉換所剩餘寄存物料的所有權

寄存SAP系統

SAP系統滿足寄存處理的下列要求:
*寄存物料使用和自有庫存一樣的編號進行管理, 因此, 寄存庫存可轉化為可用庫存.
*來自於不同供應商的同一物料的寄存庫存可以按照不同的價格單獨進行管理.
*對寄存庫存是不估價的. 當該物料出庫時, 根據相應的供應商的價格進行估價.
*一個寄存物料可以被分配為以下三種庫存類型的一個:
- 無使用限制的庫存
- 在進行質量檢查的庫存
- 被凍結的庫存
您可以在這些庫存類型中間進行轉儲記帳. 但是, 僅能對無使用限制的庫存進行出庫處理.

寄存寄存服務

中國現階段出現了以寄存物品為業務的迷你倉雛形,一些大的倉庫提供小面積的存儲服務,這類服務是將物品堆放在大倉庫裏,物與物之間沒有明顯的間隔,因此缺乏安全性和隱秘性。大部分地區都不具備發展迷你倉的條件,現階我國只有上海、北京、深圳等一些一線城市悄然走俏。

寄存寄存人

寄存寄存人權利

(1)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2)寄存人對保管人違反合同約定及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有要求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的權利。

寄存寄存人義務

(1)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之保管人。
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4)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費用。對支付基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時同時支付。

寄存保管人

寄存保管人權利

(1)保管人對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採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損失,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保管人對寄存人的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寄存時未聲明的,該物品損毀、滅失後,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3)保管人對寄存人不按約定支付保管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未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可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理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寄存保管人義務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不定期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此規定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6)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保管人承擔;
(8)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寄存超市寄存

超市寄存櫃 超市寄存櫃
超市在中國的發展已經很普遍了,很多的大中型超市為了方便顧客和管理超市,經常在超市旁設立存包處,而存包處往往聲明“本店寄物櫃僅屬寄放用途,不具任何保險用途,貴重物品請自己管理,如有遺失,本商場最高賠償50元(或x元)”。針對超市的聲明,很多顧客和學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超市既然設立存包處,就不應該區分包內的物品,而應統一保存,存包處不允許存放貴重物品的聲明是不合法、無效的;有人認為超市存包是經營超市的附帶服務,無償服務即使丟失物品也不應承擔責任;有人認為超市存包處應在顧客存包時檢查包內物品,這樣即可以防止顧客把貴重物品寄存,也有利於引起訴訟後的舉證。
矛盾
超市存包處不允許寄存貴重物品的聲明在合同法中實際是要約行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表示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人要做什麼不做什麼的一種許諾。超市為了方便顧客,方便管理,設立存包處。超市存包處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服務目的,認為不能或不需要保管貴重物品,發出訂立保管合同但不保存貴重物品的要約,意思表示真實、具體,也無違反公平自願原則,符合合同法中要約的規定,顧客在存包前(即訂立保管合同前)應該瞭解要約的內容,因為顧客一經存包,就表示顧客作出承諾,保管合同成立,雙方都要受到要約內容的約束。也就是説顧客同意存包處不保存貴重物品的要約內容,即顧客與超市存包處訂立的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不包括貴重物品的,所以一旦顧客在存包處存包,存包處就沒有再檢查包內是否放有貴重物品的義務,存包處可以直接以貴重物品不是保管標的物為由不承擔貴重物品的丟失或毀損責任。此外,超市規定當日必須取回寄存物品,否則不承擔丟失賠償責任或要求顧客支付相應費用,也屬於超市對保管合同的期限作出的要約內容,保管合同一經成立,顧客就受到此條的約束。
超市存包處一方面聲稱自己的存包處只具寄放作用,另一方面卻又聲明自己最高賠償限額。此條聲明就有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嫌疑。超市聲稱自己存包處只具寄存作用,就是不想承認雙方成立的保管合同關係。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從客觀事實上看,超市發出訂立保管合同的要約,顧客接受要約內容,交付寄存物,超市發給顧客領取憑證,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因為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合同一經成立,雙方就應受到合同的約束,超市當然要承擔丟失包、物的賠償責任。有的人認為超市保管包、物是無償的服務,超市可以依此作為不賠償或少賠償的依據。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又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保管合同無償不能成為超市不賠償或少賠償的抗辯依據,只能作為對自己盡保管職責後出現的損失不賠償的依據。超市的要約在合同法中應稱之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於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同時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超市擬訂的格式條款中,規定了賠償的最高數額,免除或至少是減少了自己的賠償責任,排除了顧客要求按丟失寄存物的實際價值賠償的權利,此格式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確定的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等,是無效的。
超市與顧客雙方訂立的保管合同所依據的基礎不足,超市沒有也不可能履行核查顧客包內物品的職責,同時超市又不可能完全保證保管包物的職員盡職盡責,一旦出現存包處職員監守自盜的情況,超市和顧客將不得不陷入事實的糾紛中。有學者建議,超市可以仿效集裝箱運輸給保管的包物加上封條,這樣即花費代價不大,又可防止不必要的麻煩出現,是非常可取的一種做法。

寄存法律法規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