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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美術家協會

鎖定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簡稱宿遷市美協)是中共宿遷市委領導的,市級美術家協會、市轄縣(區)美術家協會(簡稱縣(區)美協)、行業美術家協會(簡稱行業美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美術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美術藝術、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
簡    稱
宿遷市美協
地    區
宿遷市
屬    性
人民團體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協會簡介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 [1]  成立於1997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丁立江為主席,張勁揚、徐淮、陳太明、胡粵海為副主席,副秘書長臧成賢。現有國家級會員1名,江蘇省美術家協會和宿遷市文聯的正確指導下,協會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能,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團結和組織全市廣大美術家和美術愛好者積極投身到地方“四個文明”建設中去,有力地推動了我市美術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2]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宿遷市美術家協會(簡稱宿遷市美協)是中共宿遷市委領導的,市級美術家協會、市轄縣(區)美術家協會(簡稱縣(區)美協)、行業美術家協會(簡稱行業美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美術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美術藝術、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宿遷市美協是江蘇省美協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宿遷市美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美術藝術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美術藝術家和美術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美術藝術事業,加快宿遷文化強市建設,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跨越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宿遷市美協堅持美術藝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美術藝術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進美術藝術創新,創作生產出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美術藝術作品。
第四條 宿遷市美協通過各團體會員加強全市美術藝術界的團結;加強同省內外美協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省內外美術藝術團體和美術藝術界人士的聯誼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宿遷市美協對各團體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職能。其主要任務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動員廣大美術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社會實踐;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美術藝術創作、人才培訓、展演展覽、學術討論、美術藝術評獎、書刊出版、網絡宣傳、對外交流和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各團體會員業務活動的開展,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宿遷市美協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對外友好往來,擴大宿遷美術藝術對外影響力。
第七條 宿遷市美協積極加強美術藝術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宿遷美術藝術事業。
第八條 宿遷市美協依法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職稱評審、考評考級等開展美術藝術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依法反映團體會員和美術藝術家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 宿遷市美協引導美術藝術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表彰獎勵優秀美術藝術工作者和美術藝術作品,發現、培養和推出美術藝術人才,不斷壯大美術藝術家隊伍。
第十條 宿遷市美協推進美術藝術創新,繁榮美術藝術創作,推動美術藝術精品生產;發掘優勢資源,打造美術藝術品牌,提升宿遷美術藝術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宿遷市美協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自身在組織、人才和資源上的優勢,積極推進和發展文化產業,為繁榮社會主義美術藝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宿遷市美協實行團體會員制。市級美術家協會、縣(區)美協和行業美協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宿遷市美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宿遷市美術家協會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宿遷市美協委員會。
第十五條 宿遷市美協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宿遷市美協根據實際情況特邀產生。
第十六條 宿遷市美協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和市宣傳文化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分別推舉,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亦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建議人選,經代表大會通過後確認。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宿遷市美協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宿遷市美協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負責人、市各美術家協會主席和市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實行自然替補制,即該委員在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市各美術家協會主席或市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職務後,則應推舉繼任負責人接任,並由宿遷市美協委員會主席團提名,經全委會通過。
第十七條 宿遷市美協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市美協委員會召集。市美協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宿遷市美協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費;(三)社會贊助和捐贈;(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宿遷市美協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宿遷市美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宿遷市美協委員會主席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