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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護

鎖定
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這種保護包括在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和思想上的教育培養。家庭保護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環節,家庭保護的好壞,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
中文名
家庭保護
外文名
Protection of the family
選    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頒發時間
1991年9月4日
實施時間
2007年6月1日
保護對象
未成年人

家庭保護基本概念

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這種保護包括在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和思想上的教育培養。

家庭保護目的作用

監護和撫養——家長的基本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這裏説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麼,未成年人依靠誰生活,依靠誰照顧,誰就是監護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於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麼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來裁決。
雖然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是這種撫養不是無限期的。父母不能養子女一輩子,子女長大成人,參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就不再承擔撫養義務。反過來,在父母年邁,生活困難時,子女還必須盡一份義務,贍養父母,照顧他們的生活。
尊重、教育和引導——家長不可忽視的責任
父母撫養子女,是不是讓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礎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責任是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培養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
接受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是《憲法》、《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子女上學,否則,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中國農村或城鄉個體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學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淺,只顧賺錢,不管孩子的前途。他們不讓孩子上學,或者讓在校的子女退學,回家務農或經商。有的家長對不願意上學的孩子過分遷就,任他們在社會上閒逛。這些做法是做家長的失職,實際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1996年春季開學時,遼寧丹東市第31中學的學生流失現象比較嚴重,多達50人。於是,學校所在地——蛤膜塘鎮政府向各村發出通知,要求輟學學生返校上課。負責教育的同志挨門挨户宣傳《義務教育法》,動員家長讓孩子復學,但仍然有9名學生沒去學校報到。
在秋季開學前夕,鎮政府在多次説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告到振安區人民法院。法院經過依法審理,向這9名學生的家長下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對每位輟學學生的家長罰款300元至500元,並強令他們在規定期限內送子女復學。由於法律的有力干預,這9名學生在新學期開始便回到了學校。
父母還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包括他們的個人隱私。有的家長不與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記,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長與子女的感情隔閡。孩子認為自己“長大了”,辦事喜歡自己拿主意,而家長則認為孩子年紀小,對孩子處處不放心。應該説,家長的出發點是好的。解決這個矛盾其實很簡單,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溝通思想就行了。
當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別人可以代拆信件。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以代拆信件,這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裏也是有明文規定的。
人們常説,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從小生活在父母身邊,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對子女有重要影響,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大量的事實證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對青少年一生的成長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保護主要內容

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或以收養關係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它不僅具有繁衍後代的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後代、保護後代的社會職責。家庭保護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環節,家庭保護的好壞,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把家庭保護作為家長及其他監護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規定下來,規定了家庭保護的內容及不履行家庭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及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從以下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保護:
一、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具體包括: (1)保護被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等,對他們進行德、智、體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 (2)管理好被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及時排除他人對未成年人財產的侵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3)代理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4)從物質上對未成年人進行養育和照料,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
在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和撫育義務的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嬰、棄嬰。否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未成年人失學或輟學,都是家長的失職,都在一定種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家庭是社會的一個教育單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父母應承擔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職責。
四、不得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訂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就年齡而言,父母允許未成年人結婚就是違法行為。父母不但不能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也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這也是父母對未成年人給予家庭保護的一個方面。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除從以上幾個方面履行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義務外,還應根據自己的情況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不同情況,進行適人、適事、適時、有效的其他方面的家庭保護。

家庭保護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1]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蔘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户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瞭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週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託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繫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託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託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干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