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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白鴨

鎖定
所謂“宰白鴨”,就是有錢、有權、有勢的大户人家裏遇有人命官司時,以重金收買貧寒子弟或無業遊民來頂替真正的兇手去認罪伏法。因為這些頂兇者為了錢財而主動去送死的行為就好像是因貪利而被人任意玩弄、宰殺的白鴨,故被俗稱為“宰白鴨”。“宰白鴨”的陋俗最早出現在乾隆年間的福建漳州泉州以及廣東的潮州惠州等沿海地區。到了道光年間,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省的刑案中也相繼出現了“宰白鴨”的事件。史載,當時僅福建漳州、泉州兩府,每年因“宰白鴨”而枉死的人命案“不下百數十起。”
中文名
宰白鴨
出現時間
清代
含    義
兇手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文獻記載
《清實錄》
引證解釋
清代的刑案中,有“宰白鴨”的陋俗。
因為“宰白鴨”事件使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理所當然地遭到了清朝政府的堅決反對。據《清實錄》記載,道光皇帝在批點刑部呈送的有關“宰白鴨”案件的奏摺時,曾怒髮衝冠,拍案而起,嚴厲痛斥這種不法行為,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堅決杜絕這種非法行為的蔓延滋長。但是,由於這類冤案有的是因為有錢有權的人收買窮人頂罪替死,昏庸的官吏並不知道實情,見頂罪之人承認自己是殺人真兇,也不去細究,糊塗定案造成的。而更多的則是判案的官吏收了有錢有權人的黑錢後,和有錢有權的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而故意錯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