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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鎖定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是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5月16日發佈的政策規範。2021年6月11日證監會令第184號修訂。 [1-3] 
中文名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發佈國
中國
施行時間
2002年1月1日
發佈時間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目錄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文件信息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發佈

第3號
現發佈《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周小川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六日 [1]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84號
《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6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4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21年6月11日
三、將《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刪去第二十六條。
刪去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公開批評”。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修改為“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由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確定並公告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第四項、第六項中的“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修改為“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3]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內容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公佈 根據2021年6月11日證監會令第184號《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户管理。嚴禁挪用客户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條 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依照本辦法對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的定向劃轉實行監督。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賬户管理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必須將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於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和清算備付金賬户。
結算公司必須將證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備付金全額存入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
第六條 證券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銀行存放客户交易結算資金,但必須確定一家存管銀行為主辦存管銀行。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應當在證券公司所確定的存管銀行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開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結算公司應當在結算銀行開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
第八條 證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在主辦存管銀行只能開立一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一個證券營業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銀行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開立一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結算公司在同一家結算銀行只能開立一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和一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一個驗資專户。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開立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證券公司開立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結算公司開立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應在開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備,在獲得賬户備案回執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條 證券公司獲得證監會的賬户備案回執後,應當通知其存管銀行及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在獲得證監會賬户備案回執後,應當通知結算銀行及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應當在向證監會報備後註銷,並同時通知有關存管銀行、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應當在向證監會報備後註銷,並同時通知有關證券公司、存管銀行。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應當在向證監會報備後註銷。其中證券公司註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的,應通知結算公司;結算公司註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的,應通知結算銀行。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出現遷址、終止營業等情形,應當及時註銷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第十三條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發生變更的,視同註銷舊户,開設新户。
第三章 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賬户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户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户。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户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户。
第十六條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和清算備付金賬户之間劃轉,但客户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户的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備付金,應當集中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户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劃撥。
經紀類證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費用,應當從一個固定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集中向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户劃撥。
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等費用,應當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向結算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劃撥。
第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有價證券時,驗資專户裏的申購資金必須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户進行劃撥。
證券公司承銷非上市證券從客户處所籌集的資金,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主辦存管銀行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劃撥給發行人。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户應當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結算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備案的自營證券賬户、經紀證券賬户的淨交收額及資金存取變動情況,定期計算每個交易日清算備付金賬户中每家證券公司自營資金、經紀資金的餘額,並保留有關記錄。
結算公司如果發現證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要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客户交易結算資金賬面餘額。同時,抄送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經紀資金、自營資金及所收到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以及驗資專户申購資金的賬面餘額。
存管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餘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餘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週期。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户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日常備付的部分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户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户提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户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詢除外。
第四章 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 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賬;
(三) 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 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户的有關資料;
(五) 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準確的結算服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制定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
(二)違規開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存管銀行、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四)未及時註銷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五)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客户交易結算資金賬面餘額;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一)以偽造、變造證監會賬户備案回執等欺騙手段,取得存管銀行或者結算公司資金劃撥許可;
(二)違反本辦法,在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清算備付金賬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結算資金;
(三)以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第三十一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未能對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劃撥進行有效監督;
(二)違規開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或者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結算銀行、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驗資專户;
(四)未及時註銷不再使用的清算專户、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
(五)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有關清算備付金賬户及驗資專户的賬面餘額;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在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外存放清算備付金;
(二)以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處罰。
第三十三條 存管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結算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未能對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劃撥進行有效監督;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證監會報送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和驗資專户的有關資料;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向證監會及時報告的,予以通報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工作人員泄露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秘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釋義:
(一)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户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户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佣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金。
(三)指定的從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由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確定並公告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四)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存放其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五)主辦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範圍內確定的,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法人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結算銀行,指結算公司在指定的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七)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指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及辦理結算劃款的專用賬户。
(八)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指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的賬户。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指證券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所收取款項的賬户。
(十)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户,指結算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所收取款項的賬户。
(十一)驗資專户,指結算公司設立的用於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驗資的專用存款帳户。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户存入的委託資金,在本辦法中視同客户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境內上市外資股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