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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徵税
鎖定
- 中文名
- 定額徵税
- 外文名
- Fixed tax
- 繁 體
- 定額徵税
- 作 用
- 保證國家税收、加強海關監管
定額徵税核定方法
根據《個體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6]第16號)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户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户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定額徵税爭議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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