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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牧還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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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2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農業部印發《關於完善退牧還草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這是繼國家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後,進一步完善退牧還草政策的重要舉措。
中文名
完善退牧還草政策
發佈單位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農業部
發佈時間
2011年8月22日

完善退牧還草政策政策內容

一是合理佈局草原圍欄。對禁牧封育的草原,不再實施圍欄建設。今後重點安排劃區輪牧和季節性休牧圍欄建設,並與推行草畜平衡掛鈎。按照圍欄建設任務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補播改良任務。逐步擴大岩溶地區草地治理試點範圍。“十二五”時期,安排退牧還草圍欄建設任務5億畝,配套實施退化草原補播改良任務1.5億畝。
二是配套建設舍飼棚圈和人工飼草地。在具有發展舍飼圈養潛力的工程區,對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標準,配套實施捨飼棚圈建設,推動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牧業轉變。在具備穩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區,配套實施人工飼草地建設,解決退牧後農牧户飼養牲畜的飼料短缺問題。
三是提高中央投資補助比例和標準。圍欄建設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由現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調整為20%,取消縣及縣以下資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區圍欄建設每畝中央投資補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它地區由14元提高到16元。補播草種費每畝中央投資補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飼草地建設每畝中央投資補助160元,舍飼棚圈建設每户中央投資補助3000元。按照中央投資總額的2%安排退牧還草工程前期工作費。
四是飼料糧補助改為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從2011年起,不再安排飼料糧補助,在工程區內全面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對實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財政按照每畝每年補助6元的測算標準對牧民給予禁牧補助,5年為一個補助週期;對禁牧區域以外實行休牧、輪牧的草原,中央財政對未超載的牧民,按照每畝每年1.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

完善退牧還草政策完善落實機制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建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區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加的退牧還草工程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部門和各地方工作職責。要強化工程監管,嚴格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對退牧還草工程負總責。建立工程監測評估體系,完善工程進度信息彙總報送制度。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和後續管護,切實鞏固和擴大退牧還草工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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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