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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躍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鎖定
宋躍,男,漢族,山東濟寧人,1961年2月6日出生,1978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 [1] 
2019年10月30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宋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嘉興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4-5]  [6-8]  2020年1月22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宋躍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9-12] 
2020年9月23日,因犯受賄罪,宋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13-15] 
中文名
宋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濟寧
出生日期
1961年2月6日
出生地
山東濟寧
學    歷
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參加工作時間
1978年2月
宋躍入黨時間
1986年12月
性    別

宋躍人物履歷

宋躍簡歷
宋躍,男,漢族,山東濟寧人,1961年2月出生,1978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10] 
1978.02-1979.12 平湖縣城北公社知青
1979.12-1983.08 平湖縣財税局農財股工作
1983.08-1984.08 借調平湖縣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科助理檢察員
1984.08-1990.07 平湖縣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科檢察員
1990.07-1992.10 平湖縣(市)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偵查局副局長
1992.10-1997.08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乍浦檢察室主任
1997.08-1998.07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辦公室主任
1998.07-1998.11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兼反貪局局長
1998.11-1999.10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
1999.10-2003.01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03.01-2003.03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2003.03-2011.12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1.12-2012.02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2012.02-2019.09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2016年5月,檢察官職務套改時明確為三級高級檢察官)
2019.09-2020.01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2019.10 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4-8] 
2020.01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10-12] 

宋躍接受調查

2019年10月30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宋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嘉興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8] 

宋躍辭去公職

2019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批准:宋躍辭去海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1] 

宋躍依法雙開

經查,宋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無償接受服務,違規出借資金獲取大額回報等;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宋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嘉興市委批准,嘉興市紀委市監委決定給予宋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宋躍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人生觀、價值觀發生嚴重扭曲,忘記了入黨時的誓言,忘記了自己是一名人民檢察官,忘記了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滋生,造成思想失防,底線失守,行為失範。紀律規矩意識沒有紮根於心,缺少對紀律、法律的敬畏,以致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宋躍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懲處。 [9-12]  [16] 

宋躍依法受審

經審查,2004年至2018年,宋躍在擔任桐鄉市、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54.507萬元 [13] 
2020年9月23日,因犯受賄罪,宋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13]  [15] 

宋躍打虎記:知法犯法的檢察長

“夢醒了,天亮了”,這是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宋躍在懺悔錄上寫下的第一句話。
一個有着33年黨齡,從事檢察工作36年,在基層檢察院任職17年的檢察老兵,為什麼知法法? [14-15] 

宋躍“紅顏知己”成了腐敗推手

“以為遇到了‘紅顏知己’,殊不知,當初的一念之差釀成了今天的大錯特錯,違紀違法的隱患從此被埋下。”回顧宋躍的腐化經歷,不難發現他從拿點“小恩小惠”到大筆收受賄賂,與一個所謂的“紅顏知己”關係密切。
在桐鄉任職檢察長期間,宋躍結識了桐鄉某餐飲公司經營者盧某。兩人交談甚歡,相見恨晚,慢慢地越走越近,最終宋躍“被所謂的愛衝昏了頭腦”,與盧某發展成了情人關係,在“享樂夢”中越陷越深。
為了取悦盧某,宋躍想盡了辦法。他曾送給盧某一枚價值一萬餘元的鑽戒,只不過費用是某老闆支付的;盧某在桐鄉某小區的房子,他也積極找人幫忙裝修,近18萬元的裝修款卻分文未出……宋躍此時已毫無羞恥感,檢察官的神聖職責和莊嚴承諾都已被他拋之腦後。而通過盧某找到宋躍幫忙的老闆,宋躍更是來者不拒。 [14-15] 

宋躍負隅頑抗,對抗組織審查

2019年7月,省委巡視組來到海鹽縣進行巡視,此時擔任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的宋躍擔心事情敗露,開始了最後的頑抗。
首先,他找到特定關係人盧某,要求統一口徑否認兩人的不正當關係。
此外,他在提供給省委巡視組的報告材料中,謊稱購買聯排別墅時向開發商股東張某某收受的賄賂款30萬元屬於借款,還假裝約定等自己兒子婚事辦好後歸還。心虛的他還是不放心,又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的方式與張某某聯繫,意圖編造要還款的假象,用以混淆視聽,掩蓋實際受賄的行為,企圖規避審查調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0月,嘉興市紀委市監委對宋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2020年1月,宋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剛接受留置時,仗着自己長期從事檢察工作,有着豐富的“鬥爭”經驗,宋躍竟然拒絕在《留置令》上簽字。正如後來他在懺悔錄中所説,這是“一個令我自己也難以想象的舉動……這分明是在挑釁組織,對抗審查……現在想想是多麼可笑、多麼愚昧”。
調查期間,宋躍仍心存僥倖,講問題時總以“不知道”“可能是”“如果”為由,避重就輕,遮遮掩掩,妄圖做最後的掙扎。直到案件調查一步步深入,在調查人員的思想教育下,他才逐步交代了自己的行為。
2020年9月23日,因犯受賄罪,宋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15]  [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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