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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剛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鎖定
宋志剛,男,漢族,1952年5月生,籍貫安徽鳳陽,出生地安徽蕪湖,1972年5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曾任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宋志剛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1] 
中文名
宋志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鳳陽
出生日期
1952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宋志剛人物履歷

1972.05-1979.05 蕪湖鋼鐵廠工人
1979.05-1992.05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
(其間:1988.07-1991.07 安徽電視大學大專班法律專業學習)
1992.05-1993.05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駐十七冶檢察室副主任
1993.05-1995.11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科副科長
(其間:1995.08-1997.12 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1995.11-1995.12 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代檢察長
1995.12-1998.07 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98.07-1999.07 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1999.07-2001.06 馬鞍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1.06-2001.07 馬鞍山市紀委副書記、市政府糾風辦主任
2001.07-2003.01 馬鞍山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市政府糾風辦主任
2003.01-2003.02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市政府糾風辦主任
2003.02-2003.03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紀委副書記、市政府糾風辦主任
2003.03-2013.01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其間:2003.09-2003.12 參加安徽省委黨校第40期市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3.01-2013.06 換屆不繼續提名
2013.06 退休 [2] 

宋志剛人物事件

宋志剛違紀被查

2019年8月27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宋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宋志剛開除黨籍

2019年12月30日,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宋志剛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在職工錄用、幹部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宋志剛身為司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背棄黨性原則,踐踏職業操守,執法犯法,以權謀私、以案謀利,長期與黑惡勢力人員沆瀣一氣,充當“關係網”,大搞權錢交易和司法腐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宋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有關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宋志剛開庭審理

2020年5月15日上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志剛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剛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辦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7.0623萬元。
2016年至2019年,宋志剛退休後,仍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索取他人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6萬元。
收受他人賄賂後,宋志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他人得到從輕處罰,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宋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志剛進行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滁州市有關單位公職人員以及被告人親屬近百人旁聽了庭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4] 

宋志剛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志剛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宋志剛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剛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辦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退休後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宋志剛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3.0623萬元,其中索賄5.2萬元。被告人宋志剛還利用職務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志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後,徇私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枉法裁判,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宋志剛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宋志剛歸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宋志剛當庭表示考慮後再定是否上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