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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伯姬
鎖定
- 全 名
- 宋伯姬
- 別 名
- 宋共姬
- 姓
- 姬
- 所處時代
- 春秋
- 出生地
- 魯國
- 逝世日期
- 公元前 543年
- 逝世地
- 宋國
- 性 別
- 女
宋伯姬人物生平
古代婚禮制度中,不論女方貴賤,男方都要親自迎娶,即使是諸侯娶妻、諸侯仍要親自迎娶,只有天子大婚方由使者迎接女方,但伯姬出嫁時,宋共公竟不親迎,而伯姬迫於父母之命,仍嫁往宋國。因宋共公不親迎,觸怒伯姬,因而伯姬拒絕與宋共公同寢,於是宋國請魯國大夫季孫行父説服伯姬,遂與宋共公完婚。婚後十年,宋共公亡,伯姬始寡。
宋平公三十三年(前543年,魯襄公三十年,《列女傳》誤記為宋景公)五月甲午夜晚,宮室大火,宮人慾救伯姬出宮避火,但年邁卻堅守禮教的伯姬説:“婦人之義,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來也。”待保母來後,不見傅母,宮人又再度請伯姬出宮避火,伯姬又説:“婦人之義,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義求生,不如守義而死。”於是伯姬不顧宮人相救,不肯出宮,於是亡於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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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姬堅守禮教而焚死,被當時的諸侯們所傳頌,同時又惋惜伯姬之死,因而相聚於衞國澶淵,共同誌哀。伯姬的事蹟得到了春秋的讚頌,同時在列女傳中,贊伯姬為:“伯姬心專,守禮一意,宮夜失火,保傅不備,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賢之,詳錄其事。”
伯姬死後隨夫諡,改稱共姬,或稱宋共姬。
宋伯姬文獻記載
宋伯姬穀梁傳
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闢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少闢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
宋伯姬列女傳
伯姬者,魯宣公之女,成公之妹也。其母曰繆姜,嫁伯姬於宋恭公。恭公不親迎,伯姬迫於父母之命而行。既入宋,三月廟見,當行夫婦之道。伯姬以恭公不親迎,故不肯聽命。宋人告魯,魯使大夫季文子於宋,致命於伯姬。還,覆命。公享之,繆姜出於房,再拜曰:“大夫勤勞於遠道,辱送小子,不忘先君以及後嗣,使下而有知,先君猶有望也。敢再拜大夫之辱。”伯姬既嫁於恭公十年,恭公卒,伯姬寡。至景公時,伯姬嘗遇夜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音稍)避火。”伯姬曰:“婦人之義,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來也。”保母至矣,傅母未至也。左右又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義求生,不如守義而死。”遂逮於火而死。春秋詳錄其事,為賢伯姬,以為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當此之時,諸侯聞之,莫不悼痛,以為死者不可以生,財物猶可復,故相與聚會於澶淵,償宋之所喪,春秋善之,君子曰:“禮,婦人不得傅母,夜不下堂,行必以燭。伯姬之謂也。”詩云:“淑慎爾止,不愆於儀。”伯姬可謂不失儀矣。頌曰:伯姬心專,守禮一意,宮夜失火,保傅不備,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賢之,詳錄
宋伯姬文學形象
《東周列國志》:其年秋,宋宮中夜失火,夫人乃魯女伯姬也。左右見火至,稟夫人避火。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在,宵不下堂。火勢雖迫,豈可廢義?”比及傅母來時,伯姬已焚死矣。國人皆為嘆息。時晉平公以宋有合成之功,憐其被火,乃大合諸侯於澶淵,各出財幣以助宋。宋儒胡安定論此事,以為不討蔡世子弒父之罪,而謀恤宋災,輕重失其等矣。此平公所以失霸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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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左傳 襄公三十年》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4-03-27]
- 2. 劉向:《列女傳》卷四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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