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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院協會

鎖定
安徽省醫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羣眾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中文名
安徽省醫院協會
所屬地區
安徽省
類    型
醫院
屬    性
協會

安徽省醫院協會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衞生工作方針和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會員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其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衞生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協會的前身是成立的安徽省醫院管理學會。2006年經安徽省衞生廳審批,安徽省民政廳核准,正式更名為安徽省醫院協會。

安徽省醫院協會理事成員

本屆理事會會長權循珍,秘書長鬍禮源。設有20個專業委員會。

安徽省醫院協會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衞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依法維護會員和醫院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受衞生行政部門委託,協助制訂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
(三)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管理諮詢。
(四)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編輯出版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多年來,協會圍繞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任務,做了大量工作。協會正努力把自己辦成醫院之家,辦成醫院管理學術研討交流與繼續教育的基地,辦成醫院與政府與社會各界溝通聯繫的橋樑,為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新貢獻。

安徽省醫院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安徽省醫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是Anhui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A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羣眾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協助衞生部門貫徹黨和國家醫院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項醫療衞生法律法規;遵守憲法和國家政策,依法治會;加強全省醫療行業管理,依法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促進我省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主管部門省衞生廳的領導和具體指導下,並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合肥市,掛靠在省立醫院。
第二章 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根據衞生廳、民政廳核准的“行業管理、調查研究、專業培訓、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五項業務範圍開展工作。
(一) 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衞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我省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建設與發展。
(二) 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 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瞭解各級各類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 制訂行業規範和管理技術標準,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 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增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六) 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建立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
(七) 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聯繫,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之間、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國內各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促進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與社會及各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八)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活動,圍繞重點學術課題組織相關的探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九)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十)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學術著作及論文;
(十一)出版書籍、學術刊物,編輯醫院管理信息、資料等。
(十二)加強與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及外省醫院管理學會的聯繫,開展省際間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業務諮詢和服務。
(十三)辦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從事有關衞生行政與醫院管理工作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個人會員。
1、各級衞生行政與醫院管理工作的管理幹部。
2、獲得主治(主管)醫師、助理研究員、講師及相當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學位者。
3、大學本科畢業在醫院內從事醫療衞生行政及醫院管理、科研、教學三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醫院管理、科研、教學五年以上者。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2—3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單位會員:凡從事有關衞生行政與醫院管理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單位會員。
1、經評審合格,並獲得衞生行政部門核發《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
2、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與醫院管理有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及醫藥企業。
3、各市的醫院管理學會為省醫院管理學會的當然成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並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參加並履行正式入會程序。
(三) 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單位會員:由本單位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審核批准後發單位會員證書。
(二) 個人會員:凡會員單位的個人符合個人會員條件者可為個人會員,但需單位集體履行入會登記程序。非會員單位的個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兩名會員或單位介紹,經本會批准,報學會組織委員會備案,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學會及所屬組織舉辦的學術活動、培訓班、講習班等。(三) 優先獲得學會編印的有關學術信息資料。
(四) 對學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交辦的任務。
(二) 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學會的權益。
(三) 信守醫院管理者的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學會交辦的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向學會反映各種意見,實事求是的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或理事會審核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以表決通過方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且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理事因各種原因(離退休、崗位變動等)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有關單位進行調整,常務理事會有最後決定權;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決定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若有困難或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其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