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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傢俱協會

鎖定
安徽省傢俱協會是經安徽省經貿委、省民政廳批准,由安徽輕工協會牽頭,與安徽知名傢俱廠商、傢俱市場等名優企業共同發起,於2002年5月28日正式成立。第一次理事會共選舉產生32家副理事長、理事單位。協會有三個分支機構,分別是安徽省傢俱協會紅木傢俱專業委員會、安徽省傢俱協會徽派傢俱專業委員會、安徽省傢俱協會質量工作委員會。 [1] 
中文名
安徽省傢俱協會
所屬地區
安徽省
屬    性
協會
成立時間
2002年5月28日

安徽省傢俱協會協會性質

由傢俱生產企業及商品流通單位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1] 

安徽省傢俱協會協會宗旨

本協會所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及其他行業之間協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探索本省傢俱行業的運行管理機制,溝通政企關係,在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變機制過程中,發揮橋樑和助手作用。同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服務,加強與國內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安徽省傢俱協會業務範圍

按照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結合本行業的特點,研究傢俱行業的發展方向,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立法的建議。組織開展全省行業經營管理等活動,總結推廣行業體制改革、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經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傢俱商品市場流通,保護合理競爭,制止和打擊違規違法行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傢俱產品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質量分級和推薦名優產品,指導行業技術開發,推廣新產品,組織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節約木材,降低能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評價工作。開展行業調查和諮詢服務,搞好行業信息統計、分析、發佈、交流、發簡訊、通訊乃至出版刊物。組織開展本行業及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信委(由省輕工協會代管),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本協會承認中國傢俱協會章程,接受中國家協的業務指導,並真誠地與全國各省市傢俱界同仁攜手,共創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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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傢俱協會協會章程

安徽省傢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省傢俱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Anhui Furniture Association 縮寫為AF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安徽省傢俱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安徽省傢俱行業全面發展。
第四章 本協會是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業務主管是安徽省經濟信息委員會。本協會接受安徽省經信委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和管理、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佈,編輯、出版行業報紙、雜誌和資料,建立網站,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服務。
(四)參與本行業有關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並組織實施。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五)對本行業經營活動實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行業的平等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和企業的利益。
(六)舉辦行業的省內外展覽會、定貨會,積極培育規範省內的專業市場。不斷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服務水平。
(七)組織行業管理、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等工作。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管理的推廣應用、科技成果的鑑定。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積極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九)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社團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地方傢俱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及社會團體,凡承認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為社團會員。
(二)凡從事傢俱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傢俱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情報、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照章交納會費的,均可自願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為團體會員。
(三)凡對我省傢俱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章程,經個人申請,會員單位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為個人會員或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請有關人員任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有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可向協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進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研討或指導;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的團體會員和社團會員單位,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終止活動的地方協會的下屬團體會員單位仍保留本協會的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地方協會會員比例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同意,會員代表大會的部分職權可通過通訊的方式行使。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制定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負責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協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五、六、七項職權。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監事會主席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名譽職務。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的職權:
(一)本協會監事會主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所開展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協會章程之規定要求;
(二)參與本協會理事會所開展的重大工作的決策和決定;
(三)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本協會的財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各項決議,開展各種工作,向理事長負責。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長負責。
第五章 地方協會
第二十四條 經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協會。地方協會(市、縣)根據自願的原則,可以團體的名義申請參加本協會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地方協會的具體任務、工作計劃及會費標準等由地方協會在國家法規範圍內自行制訂。
參加本協會的地方協會,應自覺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並定期將其下屬會員的變動情況報本協會備案。
參加地方協會的會員單位承認本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義務者,同時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單位。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好協會的財產。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及會員資助和捐贈;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經濟實體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用於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二)依據國家法規設立的行業基金會的基金費用支出;
(三)協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四)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五)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的開支;
(六)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七)協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八)撥付給各專業委員會的補貼;
(九)與協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財務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財務決算經理事會審核。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協會的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安徽省傢俱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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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